海口網1月9日消息(記者陳延鵬)物業公司稱眾業主拖欠5年的物業費,而眾業主卻說他們從未請該物業公司來服務,他們一直自出資金聘請為小區服務的工作人員。今天上午8點半,海南金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鹿物業)狀告298名業主拖欠物業費案在龍華區法院開庭, 庭審一直進行到當天上午12點多,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業主欠5年物業費
“拖欠了5年的物業費,致使公司虧損累累。”作為金鹿物業代理人的該公司員工當庭陳述:2005年12月15日,他們和海口市政府辦公廳簽訂“海口市政府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他們承包龍昆北路19號(龍昆北小區)和新華南路5號(新華南小區)兩處宿舍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至2010年12月14日。合同期滿后,因沒有新物業公司接管,他們又繼續服務了三個月。
但在這5年多來,有298名業主拖欠或拒交物業管理費,導致他們連年虧損,最終無法繼續經營,只好于2011年3月15日撤出。期間,他們曾多次向業主催討欠費,這些費用按0.65元/月/每平方米計算,從2006年1月起至2011年2月止,共計62個月,但每次催討都遭到業主推脫或拒絕,一些業主甚至讓保安阻止催討人員進入小區。
為此,金鹿物業認為,這些業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該公司的利益,要求法院判決欠費業主支付所欠費用以及滯納金。金鹿物業代理人還當庭出示了上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及聘請的清潔員、保安等員工的工資表,證明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服務等事實。
從未聘請他們來服務
當天,部分業主或委托人出庭應訴,“從來沒請金鹿物業來小區服務,誰和你們簽的合同,就找誰去!”業主們說,金鹿物業找他們要錢沒有任何理由,而且被告業主中至少4人已經去世,連去世的人都成了被告(法庭按撤訴處理)。
業主代理律師表示,金鹿物業是與海口市政府辦公廳簽的合同,而海口市政府辦公廳不是小區的建設單位,也不是小區業主委員會,因此雙方的合同對業主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同時,業主方還當庭出具一些費用單據表示,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自出資金清理水池、化糞池和聘請保安等工作人員,水電費也從未委托金鹿物業代繳,而且一些宿舍樓是獨門獨院的,金鹿物業從未給他們提供過服務,他們也不需要金鹿物業的服務。
此外,業主代理律師表示,拋開合同對業主無約束力問題不說,金鹿物業也無權向業主要錢,因為上述合同是2010年12月止,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金鹿物業無權再提出主張。關于滯納金問題,金鹿物業作為民營企業,本身就無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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