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某勝原是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甲子鎮昌西村委會新村塘村村長,他和兩位副村長張某開、唐某軍(另案處理)及幾名村民,因租金糾紛,竟然砸壞了一家建材廠正在燒磚的16個燒磚窯窯門。2012年8月,海口瓊山區法院一審判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張某開有期徒刑3年,判處麥某勝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某開、麥某勝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5月13日,時任海口市瓊山區甲子鎮昌西村委會新村塘村村長的麥某勝、副村長張某開和唐某軍召開村民會議,商量要提高海口瓊山豫×建材廠租用的土地租金問題。會后,麥某勝、張某開、唐某軍帶村民到該建材廠無理取鬧,并提出每年增加100萬元承包費,或讓出該廠40%股份給村里。同年5月22日,麥某勝等人又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建材廠不同意提高租金就不讓生產,不停產就砸燒磚窯的窯門。會后,麥某勝、張某開、唐某軍及新村塘村村民又到該建材廠鬧事,村民還砸壞了該建材廠燒磚窯的窯門,影響該建材廠的正常生產工作。
后經甲子鎮政府協調,該建材廠同年6月3日恢復生產。當日18時30分許,麥某勝、張某開、麥某勝、王某金、周某菊及部分新村塘村村民持鋤頭、抓鉤、木棍等到該建材廠,砸壞了正在燒磚的16個燒磚窯的窯門,致使正在燒制的共計21.6萬塊磚無法使用,及多人受傷。經鑒定,該建材廠經濟損失5.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開、麥某勝、王某金、周某菊結伙故意破壞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張某開、麥某勝是主犯;王某金、周某菊是從犯,應減輕處罰。麥某勝、王某金、周某菊是自首,可減輕處罰。雙方簽了和解協議,取得磚廠諒解,可對四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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