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田偉冬的家。1月11日,田偉冬已經刑滿釋放。新京報記者 劉剛 攝
杭州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1997年)。新京報記者 劉剛 攝
■?“浙江高院立案復查17年前命案”追蹤
新京報訊?(記者劉剛 實習生郭濤) 浙江高院對田偉冬、陳建陽、王建平等5人劫殺出租車司機、盜竊案仍在復查之中。“公訴人出示的核心物證,既無血跡鑒定也無指紋比對。”昨日,曾擔任田偉冬二審辯護的律師辛本峰提供書面材料,披露當年案件審理中存在的諸多疑點。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浙江蕭山發生兩起搶劫出租車司機事件,司機徐彩華和陳金江遇害,田偉冬、陳建陽等5人被鎖定為涉案人員。據相關當事人當年的上訴狀和申訴狀指控,蕭山警方當年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節,其中一當事人甚至曾咬斷舌頭縫五針。
時隔17年此案再次被提出復查,源自一條新線索。據《南方周末》昨日披露,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動中,通過指紋比對,發現一條涉及當年蕭山搶劫殺人案的線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項某被抓獲,通過審訊和指紋比對,被確認為是1995年3月20日蕭山搶劫出租車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3年1月4日,接到相關報告后,浙江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復查,目前已另行組成合議庭閱卷,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提審陳建陽等人。截至昨日發稿,尚無復查更新消息發布。浙江高院相關人士表示,復查結果出爐后會向社會公布。
■?證據疑點
作案路線 案發后拉尸體往城區跑?
辛本峰是田偉冬的二審辯護律師。1997年,供職浙江杭州國泰律師事務所的辛本峰,受上訴人田偉冬家屬的委托,介入田偉冬等人搶劫、盜竊案二審。
昨日,辛本峰告訴新京報記者,接案后,他和另外一個上訴人的辯護律師討論,一致認為案件客觀依據不存在,“可能是錯案”。
判決書中稱,“被告人田偉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陳金江當場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陳建陽駕駛該出租車逃離現場……途經蕭山新街鎮九號壩公路鐵板橋時,因該出租車左側車輪卡入鐵板槽內而未能繼續行駛,便將該車隨同被害人的尸體丟棄在橋上而倉皇逃離。”
為了熟悉情況,辛本峰等人搞來一輛小車,沿當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線走了一遍,“走完后覺得更不可思議。”辛本峰說,一個非常深的印象是,幾個人被控在蕭山郊區作案,沒有往郊區逃跑,反而往城區跑,還拉著具尸體,怎么可能?!
發現案子有問題,辛本峰將一審、二審判決書、辯護詞、上訴狀等材料裝訂成冊,保存至今。
證人證言?34名證人無一出庭質證
據相關材料記載,1997年6月24日,田偉冬等5人搶劫、盜竊案,在蕭山市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至11點50分休庭,下午1點10分至15點30分結束。
當時,辛本峰向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長遞交了一份書面材料——《關于田偉冬被控參與兩次搶劫分別致兩人死亡和參與一次盜竊一案的情況反映》(1997年8月),上面詳細列舉了認定田偉冬搶劫罪證據不足的理由。
辛本峰介紹,公訴機關提出的34名證人中,無一人出庭當庭質證,有關問題都是公訴人代替證人回答。
比如公訴人稱本案是因證人朱富娟的證言得以破獲,但從該證言內容看,朱只是聽另一個女的講過陳建陽講述他們作案的事情,朱富娟又聲稱看到過三個男青年(大概是陳建陽等人),所做的僅是一般體貌描繪,“如此重要的證人未到庭作證”。
兩個遇害出租車司機的同行書面證言稱,看到過男青年來租車,做了體貌描繪,但描繪與各被告人又不像,證人同樣未出庭。
物證狀況 作案石頭未做指紋比對
在《情況反映》上,辛本峰記錄到,首先,陳建陽、王建平的作案刀具沒有,訊問筆錄中也均無涉及刀具下落的內容。
出租車司機陳金江被勒死的電線,未當庭舉證,詢問筆錄中的長度與起訴書中的長度相差四米。兩次搶劫所得贓物,一件也沒有出示。
此外,辛本峰至今仍記得一個細節,法庭認定徐彩華系被石塊猛擊頭部致死,但法庭上公訴人出示的一塊石頭,大小不但同訊問筆錄中不一致,而且既沒有對石頭上的血跡與死者做同一鑒定,也沒有用石頭與陳建陽等人之間的手印或體味做同一鑒定。
此外,據判決書記載,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中,包括5名當事人的有罪供述。但辯護律師回憶,很多供述存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況。
■ 審訊過程
在上述《情況反映》材料中,田偉冬的二審辯護律師辛本峰稱,田偉冬始終沒有承認參與搶劫的事實,最后被視為“態度極差”。然而,在搶劫和盜竊的指控中,田偉冬并不否認盜竊一事。對之前作出的有罪供述,田偉冬在后來的上訴狀中稱是因為“刑訊逼供”。
據一位參與辯護的律師回憶,不只是田偉冬,幾個當事人都存在類似遭遇,“第一被告陳建陽,也被打得不行。”
陳建陽在浙江六監服刑期間,父親陳朝海前去探望,兒子曾向其哭訴真沒有殺過人,之所以承認是因為被打,“他們要打我,我也沒有辦法,他們用皮鞋踢我,兩個人把我拉到床上,睡了5天5夜。”
田偉冬上訴書 “痛打難熬咬斷舌頭”
辯護律師辛本峰至今保存著田偉冬當年的“上訴狀”,其中記載,田偉冬對1995年9月2日晚上和陳建陽一起在城廂鎮盜竊彩電和香煙的指控,沒有異議,但關于搶劫的事,他既沒有參與,也不知道。相關有罪供述,田偉冬說,是“嚴刑拷打逼人招供”。
上訴狀記載,1995年11月28日夜,在蕭山市城廂鎮派出所,公安干警把田偉冬頭部撞到墻上,后被送到蕭山城廂鎮衛生院就醫,因衛生院見傷勢過重,又轉送到蕭山第一醫院,縫了三針。
“這樣重的傷還不讓上訴人休息。”其上訴狀描述,第二天(1995年11月29日)又連續提審,用電警棍打,拳打腳踢。“上訴人因痛打難熬,咬斷舌頭,到蕭山第一醫院搶救,縫了五針才接上。”
“另外幾次提審中,在寒冬臘月,往上訴人身上潑冷水,使上訴人受凍,有時把上訴人的頭浸到抽水馬桶里,逼上訴人招供”。辛本峰回憶,在代理辯護期間,他至少會見過田偉冬5次,還見過田舌頭上的傷口,“舌尖靠里一點,橫向傷口。”
“咬斷舌頭后,家人一直很關心。”辛本峰說,每次會見結束,家屬都會詢問田偉冬講話是否還流利。
王建平申訴狀 “酷刑下做有罪供述”
1997年入獄后,王建平和家人一直寫“申訴狀”喊冤。
據王建平家屬提供的“申訴狀”,1995年11月28日上午,王建平被通知到蕭山“刑警隊”,待了4天,“一進去就把我當成突破口,經過四天四夜的酷刑審訊(棍打、打斷再打、水淋、電警棍打、劈打數百個巴掌、罰跪、不給睡覺),直至第二次抽搐,右手食指被打成骨折,使我無法忍受折磨,想死也死不成。”“當時招供對我來說是唯一的一種解脫。”
據申訴狀中描述,酷刑之下,王建平做出了第一次有罪供述。到第五天(1995年12月2日),“他們叫我洗掉臉上的血跡,晚上被送到收容審查站,后又多次被刑警隊提出去打,其中有一個胖警察打得最多。”
申訴狀稱,“我對新街、紅墾農場、坎山鎮的路一點兒都不知道,因為我從來沒有去過,刑警隊叫我指認現場,我又怎么能夠辦到”。王建平在申訴狀中說,“我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相信會有機會得到昭雪的。”
據了解,王在浙江服刑多年后,2006年被轉到新疆,目前仍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七師高泉監獄服刑。
■ 二審改判
二審為何改判死緩?
當時“誰也不敢說不殺” 直到高院換領導
1997年12月29日,針對田偉冬等4人提起的上訴,浙江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將田偉冬等3人從死刑改為死緩。
據二審判決書稱,浙江省高院對該案的認定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浙江高院認為陳建陽、田偉冬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分別結伙采用持械威脅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以嚴懲。”
浙江高院的二審判決書稱,杭州中院原審判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所犯搶劫罪的量刑不當,應予改判。
浙江高院當時的判決書認為,“對被告人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尚不能立即執行死刑”,判決書沒有說明具體原因,只是提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
據浙江當地接近高院的法律界人士回憶,該案在浙江高院審理期間,內部曾引起不小爭議。有律師曾將反映問題的材料遞至一位副院長手上,材料批轉給刑庭,要求慎重判決。
一位知情人士稱,當時浙江高院審判委員會為此案多次開會,但“誰也不敢說不殺”,直到浙江高院更換主要領導,新的負責人到任后,主持會議討論,該案才最終改判。
此前《法制日報》援引浙江高院相關法官的消息說,浙江高院發現該案證據存在諸多疑點,最主要的是移送材料中沒有指紋證據。
■ 探訪
當年辦案法官今何在?
一審主審法官現任杭州某區法院院長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該案當年一審由杭州市中院負責,合議庭人員是1名審判長和2名人民陪審員,當時的主審法官目前是杭州市某區法院的院長;當時杭州市檢察院兩名代理檢察員的公訴人,現任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某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另一位是杭州市中級法院的黨組成員。
浙江省高院二審是書面審理,沒有開庭。據終審判決書記載,高院終審的審判長是張德寶,審判員是丁錫明,代理審判員是干金瑤。接近浙江高院的當地法律界人士透露,主審的三位法官,目前兩位已退休,一位在高院刑庭任副庭長。
據辯護律師介紹,參與前期偵辦案件的民警涉及原城廂鎮派出所、原蕭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后期有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民警。據稱,當年辦案民警,有的仍在崗,有的已退休。
■ 官方回應
復查后第一時間公布
連日來,新京報記者先后向蕭山區公安分局、蕭山區檢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檢察院以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采訪申請,就上述刑訊逼供等細節進行求證,得到的答復均為浙江省高院正在復查,以省高院的答復為準。
浙江省高院相關負責人回復稱,復查工作繁瑣、謹慎,過程需要時間,在復查結果沒有出來之前,沒有更多的回應,待復查結束,會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結果。
□新京報記者 劉剛 實習生 郭濤 浙江杭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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