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垃圾焚燒致病案起訴者謝勇跟環保部較上了勁。
2月3日,公益律師夏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1月30日,謝勇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最終裁決申請書,請求國務院法制辦確認,環保部以征求相關企業意見為由不及時向謝勇提供環境監測報告等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全面糾正2012年第80號《環境保護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在程序和法律上的不當。
夏軍表示,謝勇案件暴露了當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商業秘密審查處理程序的啟動和運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環保部承認違反程序規定
江蘇省海安垃圾焚燒廠200米外,是江蘇省海安縣謝河村四組村民謝勇的家。2008年5月12日,謝勇的兒子謝永康出生,但很快就被醫院確診患上腦癱、癲癇。
經過大量調查,謝勇認定,海安垃圾焚燒廠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是導致其子謝永康腦癱的原因。
因此,謝勇走上了艱難而漫長的維權之路。為了給兒子討回公道,謝勇向環保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2012年3月8日,環保部作出告知書,稱謝勇申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待征求相關企業意見后再予答復。
兩個多月后,即2012年5月24日,謝勇對環保部提起訴訟。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協調,環保部在企業方明確表示同意后,于2012年8月3日向謝勇提供了相關環境信息。此后,謝勇仍堅持要求法院判決環保部3月8日作出的告知書違法,即環保部不應該認定申請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謝勇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2012年10月19日下達裁定,駁回謝勇的起訴。
據夏軍介紹,謝勇針對環保部2012年8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即“80號告知書”第二次將環保部告上法庭。夏軍說,到現在法院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復。
夏軍說,在起訴環保部的同時,謝勇也向環保部再次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在信息申請書中,謝勇提出,環保部認定環境監測報告等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且不屬于商業秘密。環保部聽任企業濫用權利、自說自話,造成了行政管理的不正常拖延。
2013年1月12日,環保部作出環法[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該復議決定確認:“80號告知書”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程序規定,超過了30個工作日的法定最長答復期限。
謝勇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環保部1月12日作出的環法[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未令謝勇滿意。
1月30日,謝勇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最終裁決申請書,請求國務院法制辦認定環保部以征求相關企業意見為由不及時向其提供環境監測報告等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
謝勇在申請書中稱,環保部1月12日作出的復議決定書,確認“80號告知書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程序規定。對此結論,他是認同的。
“然而,環保部對其行政違法性質認識不足,僅僅認為延長答復超過法定期限,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15個工作日,回避了相關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不當啟動征求第三方意見程序的錯誤,沒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謝勇說,本案更實質的問題是,環保部不該認定其索要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該無原則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見,不該縱容污染企業阻礙政府環境信息的依法公開。
律師稱商業秘密審查有缺陷
夏軍在充分肯定環保部承認違反程序規定的同時,也表示環保沒有觸及實質問題。
“環保部不該認定謝勇索要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該無原則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見,不該縱容污染企業阻礙政府環境信息的依法公開。”夏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環保部沒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
夏軍認為,謝勇案暴露了當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商業秘密審查處理程序的啟動和運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夏軍表示,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解釋,以明確企業對于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舉證義務,規范設置舉證質證、最長期限、專家論證、公眾參與等程序要件,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程序,以企業不同意為擋箭牌回絕信息公開申請。
夏軍建議環保部聘請環境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聲望卓著的專家,接納社會環保組織派出的代表,組成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專家委員會,審查處理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公開事宜,將專家集體審查、出具咨詢意見,將社會組織代表公眾的實質性參與,作為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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