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觀點
保護烏木&與民爭利
對于《通告》,市民看法不一,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郭化表示,之前就考慮過爭議,征求意見時,也有市民表示反對。“但贊成的遠遠超過反對者。”
贊成者稱此舉有利于保護烏木,而反對者則更多地表示不解。“連自家宅基地下的烏木也要歸國有?挖出來就歸國家,不挖就繼續留在地下,那傻子才會去挖。”
“當年烏木不管錢的時候,隨便哪個都能拿回家,現在烏木值錢了,就說地下的烏木是政府的。”市民彭海軍有點想不通,“以前也有很多人挖了,要不要去追回來?”
郭化也坦言,即便《通告》出臺后,可能有些東西還是不是很完善,只有慢慢來細化,慢慢來完善。
公文越權&行為正當
成都商報記者發現,郭化所說的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和之前四川多地發生的烏木收歸國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條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眉山一律師認為,不能簡單劃定“凡眉山市境內自然埋藏的烏木所有權屬于國家”,有些時候可能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發文本身也是不嚴肅的表現。該律師認為,宅基地,房前屋后的烏木均屬于國家所有,這是對法律擴大解釋,有越權行為,有與民爭利之嫌。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認為,主要問題是在如何認定這個烏木,它主要涉及的是土地的一個組成部分,這個烏木埋在地下,它是不動產的一部分,按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是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作為土地的組成部分,要么歸國家所有,要么歸集體所有,不可能歸個人所有。這個問題上,不存在一個歸誰所有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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