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婦聯近日向全國政協會議提出提案建議,加強政府職能,消除女大學生招聘錄用中的性別歧視。
提案認為,就業是民生之本,是女性獲得獨立經濟地位、為社會貢獻力量并實現個人價值的前提和基礎。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上述法律規定沒有落到實處,女大學生招聘錄用中的性別歧視問題依然十分突出。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2010年發布的《當前大學生就業歧視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在招聘過程中,68.98%的用人單位對大學生求職者的性別有明確要求。
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所涉及的9762個招錄崗位中,涉嫌性別歧視的占總數的15.6%,有些用人單位雖然在招用條件中未明確提出性別要求,但通常會以面試成績不合格為由淘汰筆試成績優秀的女生。全國婦聯認為,造成這一現象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政策本身過于原則、籠統,操作性不強,影響了執行的效力;另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監管不力,用人單位違法成本不高,導致此現象屢禁不止。
全國婦聯認為,招聘錄用中的性別歧視,導致了我國女性人力資源的浪費和畸形發展。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對教育投入不斷加大,男女平等受教育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據統計,2011年我國在校本專科女生、女研究生分別達到1180.5萬和79.8萬,占在校學生總數的51.1%和48.5%,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具備了較高的職業素質,這為其就業并獲得職業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普遍存在的性別歧視讓眾多已經畢業或即將離開校門的女大學生深切感受到就業面臨的不公與困惑。
為此,全國婦聯建議,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條款可操作性。對“就業性別歧視”的含義進行明確的界定;細化和具體化“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的各項規定;增設懲罰性賠償、集團公益訴訟、就業性別歧視舉證責任倒置、強制證人作證義務和防止報復的規定等。同時,進一步明確將對女大學生的就業性別歧視監管作為各級政府及人社部門的職責。推動在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平等就業監管機構,依法查處違法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加強對各類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和大型招聘錄用工作的監管督查,在各類招聘會現場設置相關咨詢服務和投訴窗口,依法懲處招聘錄用中的性別歧視行為。
“通過要求并評估用人單位實施平等就業計劃,賦予平等雇傭企業政府采購優先權,將平等雇傭作為企業社會責任重要組成部分等措施引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全國婦聯提出,應要求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招聘錄用工作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帶頭平等招聘女性員工,做反就業性別歧視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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