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備受熱議的鄭州“寶馬女”案件昨天宣判,駕駛寶馬轎車拖行執勤交警的劉育紅因妨害公務罪,被高新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今年1月17日14時許,劉育紅駕駛無號牌寶馬Z4轎車,在行至鄭州市九如東路與黃河南路交叉口時,闖紅燈后被執勤交警查處。
據法制網昨日報道,公訴機關指控,交警查處后,要求劉育紅出示駕駛證,并下車接受處理,但劉育紅不但沒有下車,反而要駕車駛離現場。看到無法繞行,劉育紅駕車前行,交警傾倒在車引擎蓋上,劉仍未停車,后被群眾駕車逼停。
因被拖行了1100米,該執勤交警多處軟組織損傷。
法院認為,劉育紅因交通違章被查處,采取駕車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因未對執勤交警身體造成較大傷害,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宣判的同時,還對劉育紅發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駕駛機動車輛。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禁止令”。為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法院會在對犯罪分子判處管制、緩刑的同時,根據案件必要性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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