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現場的血跡(翻拍)
警察把兒子打成了輕傷卻未被追究,老人怎么也想不通
受傷時的邢增弟(翻拍)
人民網海南視窗3月25日電 “把我兒子打成這樣,難道就這樣算了?”3月22日,文昌市重興鎮,60多歲的邢益初拿著自己這幾年的上訪材料,傷心不已。
2010年5月6日晚,邢益初的兒子、19歲的邢增弟在鎮上吃夜宵時被文昌市公安局重興派出所所長羅軍(化名)誤認為搶劫嫌疑人,并對其進行抓捕,在抓捕過程中,邢增弟被羅軍用槍柄砸傷,事后警方經過確認發現,邢增弟并非犯罪嫌疑人,后經鑒定,邢增弟的傷情為“輕傷”。但相關部門并未追究羅軍的責任。三年來,邢增弟一家一直質疑這一點并多次到各級紀檢監察部門上訪。
3月22日,文昌市公安局紀委向記者表示,對此事件,公安機關認定重興派出所所長羅軍在執法過程中并無過錯。
派出所長用槍柄擊傷無辜青年頭部
“我兒子這兩年一直感到頭痛、頭暈,這是他在三年前頭部被擊傷留下的后遺癥。”,3月22日,記者在文昌市重興鎮見到邢益初,盡管事過三年,邢益初對于事發當天的事情經過還記憶猶新。
邢益初在一份寫給當地檢察機關的反映材料中稱,2010年5月6日約晚9時30分,其兒子邢增弟正在燒烤攤上與幾名朋友吃夜宵,此時,文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警員以及文昌市重興鎮派出所民警,正在實施對涉嫌搶劫嫌疑人的抓捕行動,因為邢增弟正巧與2名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在抓捕過程中,派出所所長羅軍在不聽辯解和不確定邢增弟的身份的情況之下,用槍柄將邢增弟的頭部砸傷。在查明相關情況后,文昌市公安局就此進行道歉,并全額支付邢增弟的醫療費用,但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與營養費等相關費用并未補償。但三年來對此事一直感到耿耿于懷的邢益初并非因為賠償問題,“我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輕微傷鑒定結果感到不滿,而且在當晚派出所所長羅軍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我們分明聞到了酒味。”
2010年6月,文昌市公安局鑒定結論為“輕微傷”,邢增弟家屬對此不服,認為按照入院記錄和相關規定應為“輕傷”。隨后提出重新鑒定要求,再次鑒定結果認定邢增弟的傷情為“輕傷”。
邢益初在反映材料中以羅軍涉嫌故意傷害罪和濫用職權罪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
警方稱干警執法過程中并無過錯
對于邢益初多次反映的情況,文昌市公安局政工辦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邢益初的上訴,文昌市公安局紀檢監察室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檢察機關對此也有結論。他稱,文昌市公安局調查結果為,邢增弟在案發時與兩名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并且在抓捕過程中邢增弟反抗拒捕,所長羅軍才會用槍柄擊打邢增弟的頭部,“邢增弟造成的傷和他個人是有因果關系的,羅軍的執法行為是合法的,羅軍在執法過程中并無過錯。”但他表示,邢增弟及其家人可以通過行政賠償程序申請相關賠償。
三年來,邢益初不斷向各級人民檢察院控告重興派出所所長羅軍在執法過程中對其兒子邢增弟造成的傷害。2011年5月10日,文昌市人民檢察院在答復舉報人通知書中表示稱,“重興派出所所長羅軍擊傷邢增弟是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的行為,沒有存在報復陷害的問題,并經過文昌市公安局法醫重新鑒定,邢增弟的身體受損為輕傷,未達到濫用職權等其他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作不立案處理。”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目前羅軍已調至其他派出所任職。
律師稱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北京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清理認為,按照我國相關法規,如果故意傷害構成他人輕傷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十二種違法違紀行為,其第七種行為即“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本案中,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處理結果不服,可直接起訴到法院,走刑事自訴程序。此外,邢增弟在羅軍執行公務過程中受到傷害,可以起訴文昌市公安局,如果羅軍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沒有先鳴槍等等,或是在使用槍支的過程中不符合相關規定,文昌市公安局都有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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