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人社廳等7部門發布的《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據了解,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等7個部門聯合發布通知,針對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在符合以下條件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通知還說明,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尤其是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通知強調,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商報記者隨機采訪了海口白龍南路某飯店負責維護停車場的保安符先生。記者看到保安上班時休息的地方只是一把遮陽傘和一張板凳。“高溫津貼?從沒聽過。”當記者問酒店有沒有給他們發過高溫津貼時,符先生表示從未領過高溫津貼,公司效益好是好,但工資是固定的,也沒有發什么高溫津貼。
海口某小區物業公司保安老劉也表示,過年過節的補貼都沒有,更別說高溫津貼了,“其實這種福利光靠用人單位的自覺是沒什么用的,如果勞動監察部門在監督和執法時可以做得更徹底,比如凍結賬戶如果沒有用,那就吊銷營業執照,這樣才能更多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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