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法治周末》2013年1月9日關于百合網的另一篇報道截圖
女碩士狀告百合網引發的法律爭議
在小瑜與百合網合同糾紛案還沒有宣判之時,其律師再次來到法院,欲以百合網存在過錯致其當事人“性權利”遭到侵害為由再次起訴百合網,但未獲立案。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列舉的受保護的民事權益中并沒有“性權利”這樣的字眼
法治周末記者 焦紅艷
今年38歲的小瑜(化名)2010年10月通過百合網認識了蔣海峰,兩個人均為百合網的“誠信會員”。蔣海峰自稱清華大學金融系畢業,在國資委工作過,是某上市公司董事會主席,單身。
兩人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后,發展為戀人關系。
可當小瑜懷孕6個月之時卻意外發現,蔣海峰在百合網的信息除了性別和姓名外均是虛假的。蔣海峰是一個只有中專學歷的農民,而且已婚。
小瑜隨后報警,蔣海峰因詐騙罪被判入獄。
今年3月,小瑜以一般注冊會員的身份起訴百合網,要求法院判處百合網注冊條款中“婚姻狀況暫不能核實”的約定無效。
在這起案件還沒有宣判之時,小瑜的代理律師再次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欲以百合網存在過錯致其當事人“性權利”遭到侵害為由再次起訴百合網。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拒絕了小瑜的立案申請。
記者了解到,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列舉的受保護的民事權益中并沒有“性權利”這樣的字眼。
在網絡交友越來越普遍的今天,該如何看待交友網站作為媒介的責任,法律該如何保護交友雙方的權益,專家也各有看法。
女碩士被騙百合網
小瑜于2009年開始接觸婚戀交友網站——百合網,并注冊成會員,支付了服務費。
一年后,小瑜收到了蔣海峰的聯系信息。蔣在網站的資料顯示是“三星級誠信會員”,1978年生,江蘇人,畢業于“清華大學金融系”,曾“在國資委工作過”,是“某上市公司董事會主席”。當然了,還單身。
小瑜稱,百合網自我宣稱“中國實名婚戀網”,她開始也是基于對百合網的信任和蔣海峰交往。
交往之初,小瑜還是比較小心,她查詢了蔣海峰所說的那家上市公司,發現的確有位大股東叫蔣海峰,而且也是江蘇人。
在交往期間,蔣海峰用某公司董事長的名義與一家工廠談生意,大家都稱他為蔣總。這加深了小瑜對他的信任。
2011年6月,小瑜發現自己懷孕了。蔣海峰不但沒拒絕這個孩子,反而常常安慰她“生下孩子,咱們結婚吧”。
可是在這之后,蔣海峰離開的時間越來越長,聯系也少了,并以各種理由敷衍她。
2011年10月,小瑜來到蔣海峰的家鄉,第一次登門的她發現蔣海峰實際年齡比他說的小了10歲,且是中專學歷。
小瑜又趕到蔣海峰任“董事會主席”的那家上市公司,但卻被告知,股東蔣海峰并不是她認識的那個蔣海峰。
絕望的小瑜選擇了報警。蔣海峰被刑拘。
報警之后小瑜曾經接到兩位女士的電話,其中一位是蔣海峰的妻子,也是在網絡上認識,而且也不知道蔣海峰的真實身份。另一位女士與小瑜有相似的經歷。
小瑜說,蔣海峰利用網絡交友欺騙了很多人。而且,在他們交往過程中,蔣海峰以代為投資為由,從小瑜這里拿走了十幾萬元,其他被騙女性也有這樣的遭遇。
現在,小瑜已生下孩子并自行撫養,她不愿意提到孩子父親的名字。
百合網的責任
小瑜注冊成為百合網的會員后,先后繳費三次,成為“水晶百合會員”。
小瑜最初起訴百合網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但在開庭前,她遞交了“訴訟請求變更申請書”,撤銷了賠償50萬元的訴訟請求,只要求法院判令百合網服務條款中“婚姻信息目前暫不能核實”的約定無效。
“我的當事人以一般注冊會員的身份起訴百合網,而暫時放棄經濟賠償,是希望給更多人以警示。”小瑜的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郝亞超認為,核實會員的婚姻狀況是百合網最基本的責任。
郝亞超律師認為,由于本案雙方是有償的婚戀服務合同關系,盡管小瑜付費,百合網提供了特定的服務項目,但是,所有服務的基礎應該是:這些會員,是單身。
“已婚人士應當是婚戀網站上嚴禁出現的‘違禁品’,好比說我到商店買食品,商店說‘所售商品是否含有劇毒物質暫不能核實’,這個免責條款能有效嗎?作為商家,提供符合食用標準的食品是其最主要合同義務。”郝律師說。
百合網代理人辯稱,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婚姻登記數據庫,沒有對外開放個人婚姻狀況的查詢通道,百合網沒有權力向民政部門查詢核實婚姻狀況。所以,“婚姻信息暫不能核實”是目前客觀狀態的描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認為,在這個案件中,百合網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提供單身會員是其首當其沖的職責,“婚姻狀況暫不能核實”應屬無效條款,小瑜既可以按照合同法起訴百合網,也可以按照“消法”起訴百合網。
“既然經營的就是給人介紹對象的業務,那么會員就一定要單身,如果連這都做不到,就應該關門。不關門,碰到這樣的事情就理應賠償。”楊立新說。
中國政法大學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婚育狀況沒有統一的登記聯網制度,所以不好說百合網的這項注冊條款就是無效的。另外,交友網站類似中介,應適用于居間合同。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百合網似乎不存在故意隱瞞。如果不存在‘故意隱瞞’,一般不認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也不絕對。除了居間合同,還有一種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個案例既適用居間合同又適用委托合同,但是我認為,網絡介紹交友對象與當事人懷孕之間不存在相當因果關系。交友網站只提供了信息,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況且自愿的前提下發生性關系,甚至懷孕,不能直接認定是網站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百合網是經過工商部門許可經營的交友網站,另外,民政局這樣的國家機關并不對外提供公民的婚姻狀況信息,百合網不是能得到這些信息而不去采納,而是沒有獲取這些信息的合法途徑,所以有這兩個條件在,雖然他也傾向于這個條款無效,但是從法律上他認為有效。
張新寶教授認為,接下來應該考慮怎么改進的問題,百合網應該和民政局協商,爭取找到一條可以正常核實的通道。
“性權利”被侵害遭遇立案難
在小瑜與百合網合同糾紛案還沒有宣判之時,郝亞超律師再次到朝陽區法院,欲以百合網存在過錯致其當事人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再次起訴百合網,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據郝亞超介紹,之所以采取了這樣的訴訟策略,是受到朝陽區法院另外一起已經宣判的案件的啟發。
兩案案由相似。于女士在百合網上征婚認識李某。李某經常帶她在朋友面前出現,并且帶她回到自己的老家,老家的父母、親戚也表示希望他們能夠盡快結婚,所有人都隱瞞了李某已婚的事實。后雙方同居并導致于女士懷孕。墮胎之后于女士多次催促李某與之結婚,李某才承認已婚的事實。于女士受到巨大傷害之后離開李某,李某居然繼續在互聯網上以單身的名義征婚。
于女士狀告李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于女士一案的主審法官孫琪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民法中的確沒有確立性權利這樣一個名詞,但民法中關于權利的定義采用的是概括式加分列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格權向下的健康權、名譽權等,另外又談到了如果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而造成了其他損害的,也應該進行賠償。我們是根據這樣一個概括式的論述確定了侵權成立。另外,雖然性權利這個名詞在法律中沒有出現,但是我們認為性權利應屬于公民的人身權。關于性權利的處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比較普遍,比如涉及強奸、猥褻的案件,但在民事案件中關于這樣的處分比較少。我們不否認性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況且,人身權益本應該高于財產權益。我們這樣判決也希望對公眾有一個警示意義: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法院一定會為受害人主持公道。”
楊立新教授認為,侵權責任法列舉的具體民事權益后有“等”字,而性權利可以歸結為人格權,人格權應該屬于受保護的民事權益。
“德國的民法典專門有一條,規定用欺騙的手段引誘未婚女青年同居懷孕或者生產,是要賠償的。我國民法中沒有規定性權利屬于人格權,但我們在學理上這樣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人格尊嚴權屬于人格權,我想應該可以概括這個內容,朝陽區法院關于性權利侵害案的判決我認為沒有問題。”
孫琪法官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我們認為原告于女士已經盡了應盡的審核義務,被告李某長期隱瞞已婚事實的主觀惡意也可以認定,這種欺騙對原告處分性權利起到了很直接的作用,所以我們認為侵權是存在的,已經屬于法律可以處分的范圍了。”
與于女士不同,小瑜狀告的是百合網。
“被蔣海峰騙取的說是代為投資的錢款已經在刑事判決書中處理,屬于贓款,已勒令罪犯蔣海峰退賠。盡管其無能力賠償,但訴請百合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顯然無法律依據。根據朝陽區法院之前的判例,已婚男士欺騙未婚女性同居,構成對女性一般人格權下性權利的侵犯,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本案如果以合同糾紛起訴,由于合同糾紛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能賠償損失——但此種情況下小瑜的損失亦很難衡量,生孩子、撫養孩子的費用能否構成損失?這肯定有爭議,因此如果訴請賠償,只能依賴于精神損害賠償。”郝亞超律師解釋說。
但是立案進展得很不順利。
朝陽區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拒絕為小瑜立案,并建議在原來的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合并審理。但是法官認為,前一個訴求是合同糾紛,而這次是侵權糾紛,案由不同無法合并。
郝亞超告訴記者,由于當事人小瑜的居住地在上海,她們也嘗試到上海立案,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侵權糾紛應該在侵權發生地或者被告的居住地提起訴訟。
楊立新教授認為,朝陽區法院應該立案。“這不屬于一事不再理,是兩個訴求。立案之后怎么處理都可以,也可以合并審理。”
至于正在審理中的小瑜案,孫琪表示,由于自己不是此案的法官,所以不便多說,由于被告是百合網,最后如何判決還得看證據情況。孫琪說,基于此類案件波及面比較大,他們也會考慮向百合網發出一份意在引導和約束的司法建議書,督促網站多做一些形式上的審查,以便刪除更多虛假信息。她也建議通過網絡交友的公民能在交往的過程中多保留證據,以便在以后發生糾紛的時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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