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6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將給農產品建“成長檔案”
瓜菜用了多少農藥,用了什么農藥?雞鴨疫病情況怎樣?農貿市場銷售的產品從哪來?這些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但由于沒有相關記錄,往往生產者或經營者自己都不是很清楚。
不過,今后這樣的現象將有所改觀。近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下稱《條例》),要求農業投入品經營者、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銷售者分別建立銷售、生產和進貨記錄。《條例》將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農業投入品:未建銷售記錄最高罰2萬
“農業投入品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省農業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只有把好了源頭,下游的農產品生產和銷售才能夠確保安全。
所謂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林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水生動植物親本、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養殖設備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
《條例》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進貨渠道、進貨日期、銷售對象、銷售時間、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內容。記錄應當保存3年。如果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為確保我省農業能夠實現清潔生產,減少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對農村的污染。《條例》還規定,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回收農用薄膜、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交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業生產:須記錄農藥等使用量和日期
“種一畝冬瓜需要用什么農藥?用多少農藥?什么時候用藥?有記錄嗎?”
日前,記者在儋州市某冬瓜專業合作社采訪時,面對記者一系列的問題,該合作社負責人一臉茫然,坦言合作社用農藥都是根據冬瓜的生長情況來用,沒有記錄,也不清楚到底用了多少,什么時候用的。
省農業廳執法稽查處副處長譚志強表示,今后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必須記錄農藥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并且記錄必須保存2年。
《條例》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記載事項包括:農產品品種、名稱、數量及來源;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鼠害的發生、防治以及動植物死亡、無害化銷毀處理情況;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地點;出售農產品的產地、品種、名稱、數量、時間、流向等。
未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
不過,農產品生產者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等認證標志,否則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者:進貨必須檢查驗收
為堵住不合格農產品進入市場,《條例》從農產品經營場所和銷售者進行了規范。首先,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專賣店、收購點等農產品經營場所開辦者,必須在固定攤位懸掛標示牌,與進場的農產品銷售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質量安全責任,并查驗進場銷售的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否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場所還需配備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與檢測人員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如若未履行,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農產品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銷售的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農產品進貨記錄,如實記載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生產日期、供貨方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未建立進貨記錄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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