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溫州鑫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林某(女,39歲,溫州瑞安人)集資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林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28343億被責令予以退賠,返還相關被害人。據悉,該案系溫州市目前為止涉案金額最多的集資詐騙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林某于2007年開始向他人集資投資期貨,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設立溫州鑫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違規代理香港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平臺,從其客戶的證券、期貨交易傭金中獲取分成。自2008年開始,林某本人或以蔡某、張某等20余人名義在華富嘉洛公司開設證券、期貨帳戶,集資雇人主要進行期貨交易。產生巨額虧損后,林某隱瞞真相,虛構炒期貨很賺錢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貨利潤共享、風險分擔的形式,或虛構運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銀行拉存等項目需要巨額資金,承諾本金無風險,以高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陸續向朋友、同事、同學、老師、親戚、鄰居以及他們介紹的不特定對象繼續非法集資,部分用于前期集資款還本付息、支付回報,部分繼續用于炒期貨、股票。隨著虧損數額和利息、回報支出的不斷增加,林某繼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拆東墻補西墻,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資金無法周轉而案發。
截止2011年10月下旬,林某向他人非法集資數額,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資回報轉入,沒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還本數額的情況下,累計6.4億余元人民幣,實際騙取集資款不能歸還數額累計4.28343億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林某以高息或高回報為誘餌,置被害人資金安全不顧,集資用于期貨等高風險投資,在持續巨額虧損后,明知已經沒有還款能力,仍虛構投資項目,宣傳投資很賺錢的假象,騙取被害人信任,繼續以各種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集資,將集資款部分用于還本付息,部分繼續用于炒期貨,最后導致4.28億余元巨額款項不能歸還,足以認定其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鑒于林某集資詐騙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騙取的資金沒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進行個人高風險投資造成嚴重虧損,且犯罪涉及面廣,給眾多被害人造成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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