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西:“教授”精液治病 強奸改判猥褻
羊城晚報記者董柳(發自南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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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副教授”精液治病涉強奸案,做出了終審改判:馬林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該案宣判后,法庭安靜下來,只聽見兩個人的聲音:馬林的姐姐哭訴喊冤,馬林也大呼“歷史會為我平反昭雪”。法官向前走了幾步,欲言又止后離開。據悉,去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馬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偏方惹禍
48歲的馬林,是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副教授”,開始在化療科工作,后來被調到醫院辦公室。
馬林利用由其本人的精液、酒精、去炎松軟膏、紅霉素和生理鹽水五種物質組成獨家秘方,開始免費治療婦科疾病。
趙某是馬林的老鄉,在廣西公安系統工作,兩人早年相識并有往來。趙某后介紹其女友彭花(化名)與馬林認識,請他幫治婦科病。
2010年8月,馬林開始了對彭花的治療。二審法院查明,問診后,馬林認為彭花脾虛且患有盆腔炎癥,在工作室里對她進行了兩次治療。
同月25日18時許,馬林又在該房內幫彭花按摩治療。彭花表示,她在治療后起身上廁所,發現陰部除有黃色藥膏外,還有乳白偏黃像精液的液體,便質問馬是否對其性侵,遭否認。18時30分許,她離開診所,當晚與男友通話后,向警方報案。二審判決稱,馬林讓彭花躺到其自制的治療床上后,以給彭花的陰部按摩治療為由,欺騙彭花并強行將其精液放進彭花的陰道內,強行對彭花實施猥褻。次日11時許,馬林被公安人員抓獲。經DNA檢驗,彭花的陰道分泌物中被檢出其精斑。
然而,2011年3月18日,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決定批捕馬林,涉嫌的罪名是強制猥褻婦女罪。該院隨后以馬林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該罪名未被一審法院采納。去年7月,青秀區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馬林有期徒刑4年。當時法院認為,馬林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欺騙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構成強奸罪。
昨日,南寧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馬林無醫師執業資格無證行醫,對外謊稱是“廣西醫科大一附院副教授、醫生”,利用被害人到其心理咨詢室就診治療的機會,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欺騙手段強行對彭花進行猥褻,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南寧市中院昨日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強奸罪的判決,改判馬林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不屬強奸
在馬林心理咨詢室里,有張保健床,床尾有兩個支架,患者躺在床上,兩腿擱在架子上,彭花表示馬林在此實施了犯罪。治療床能否實施性行為,成為法庭的爭議點之一。
法院表示,事發后,經現場查看該治療床,發現涉案治療床已被他人改變了原始現場狀態,不能證實是馬林對彭花實施按摩治療時的原始狀態,馬林供述也承認曾在次日進行了清理。根據現有證據,仍沒有充足依據證實馬林有對彭花實施了奸淫行為。因此,對于馬林及其律師提出的其僅對平躺在治療床上的被害人進行按摩治療,沒有對躺在治療床上的被害人實施性侵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信。
對于馬林提出的自創藥方及人體精液可以治病的辯解,法院稱,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藥監局出具的復函,已證實人體精液不屬藥用物質,不能作為藥品使用。馬林提供的廣西中醫學院中醫副教授蔣某自書的《關于人體精液的藥用作用》,僅證實是蔣某的個人觀點,沒有經過科學論證,不能作為證據。
法院在判決中還引用了《本草綱目》的記載,反映人精對婦科疾病的治療沒有任何療效。法院認為,馬林在對患者治療時既不告知并未經女患者同意,將自己未經檢驗的精液強行放置到女患者的陰道里,既違背道義和法理,也沒有充足的醫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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