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社廳近日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政策性調資后補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127號),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或晉升工資檔次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調整工資補發到位的次月底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并辦理補繳手續,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及利息。逾期未申報補繳的,自調整工資補發到位的第3個月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不同時計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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