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就業人員繳費的彈性空間
——解讀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該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記者近日就新《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中修改后的主要變化內容專訪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
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
為了讓更多的靈活就業人員能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新條例將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為“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的范圍內自愿選擇”。
據悉,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我省參保靈活就業人員有6.6萬人。由于靈活就業人員經濟收入狀況各不一樣,有的收入高想多繳費,有的收入偏低繳費出現困難,為了使更多低收入靈活就業人員順利參保,同時兼顧收入高的靈活就業人員需求,新條例拓展了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的彈性空間,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的范圍內選擇繳費基數進行繳費。
修改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新條例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由原來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修改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即: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此項規定,如何理解?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我省的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建立20余年,參保人員在制度建立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如果要求此類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才可領取基本養老金,顯失公平。隨著時間的推移,此類人員將逐步到達退休年齡,此后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將逐漸減少,參保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將逐步被實際繳費年限所取代。
這一條款規定,可以減輕我省一些“關、停、并、轉”的國企職工,特別是視同繳費年限較長的老職工的繳費負擔,使他們能及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他們而言,這是“利好”消息。
延長了經濟困難用人單位的緩繳期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因經濟困難確實不能按期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書面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可以緩繳,并將緩繳期由原來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說,這條規定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短期內財務狀況出現困難時可以申請暫時緩交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度過經營困難時期,但有明確的經濟困難認定標準,并且須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方可緩繳。
(本報海口6月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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