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前日從河南鄭州警方內部人士處獲悉,就本月初爆出鄭州文化路派出所民警抓嫖誤抓女警一事,當日帶隊的中隊長常大云已被免職,負有領導責任的大隊長被行政記過處分。上述處分并未在鄭州市公安系統公開通報,僅在涉事的文化路派出所內部進行了傳達。當日毆打被誤抓女警者為警校實習生。鄭州市公安局和文化路派出所都拒絕公布更多案情。(據海口網6月18日報道)
警察抓嫖反而抓了女警察,這起烏龍事件對公安機關執法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事發半個月之后,當初“毆打誤抓女警者”突然由“民警”搖身變為“警校實習生”,人們不禁懷疑,這位“實習生”是否是違法執法文過飾非的“擋箭牌”? 某些部門和單位,是不是在打責任的擦邊球?
鄭州市公安局和文化路派出所都拒絕公布更多案情,這也令人大惑不解:難道這又是另有隱情?抑或,警校實習生本來就是個托詞?
我們知道,在各個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之中,公安部門所擁有的行政處罰執法權是嚴肅而莊重的,法律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執法權力,依法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當地派出所豈能簡單交給原本并非正式警察、不具有執法權的“警校實習生”來行使?而且,在被誤抓的女警再三辯解抓錯了并掏出警官證以自證清白的情況下,該“實習生”仍然表現出蠻橫粗暴的態度,甚至還對被誤抓者動起了拳頭。就算是實習生,也是經過了正規教育的,怎么還未出校門,就已學會暴力執法。
警察隨便抓人,只會讓遵紀守法的好人膽戰心驚,讓壞人更加猖狂。希望不管是正規警察還是警校實習生,都要文明執法,自覺遵守公民的監督,在面對公眾質疑時,不要總想著撇清關系,推卸責任,而是要拿出十分的誠意,以維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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