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豬販兩次被精神病
19日上午9點,遼寧豬販劉剛在山東臨沂上訪兩次被關入精神病院一案,在遼寧省北鎮法院一審第三次開庭。
他要求判決臨沂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救助管理站、蘭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強制將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賠200萬元。
是否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焦點
此前劉剛向法院提起訴訟,在2008年、2009年,其在山東臨沂市上訪期間,在意識清醒狀態下,兩度被臨沂當地相關機構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檢查便捆綁打針灌藥。
此番庭審,臨沂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救助管理、蘭山公安分局等四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師或代理人到庭??剞q雙方就是否對劉剛采取了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展開焦點辯論。
22日上午11時半,法官宣布休庭。
精神病鑒定已無必要
今年1月庭審中,辯論焦點為劉剛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擬委托相關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此前,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雪濤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認為,非自愿收治類型的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糾纏于醫學判斷,是錯誤的訴訟策略,最終導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權利,變成被精神科醫生的主觀判斷所操縱。
3月,控辯雙方均同意放棄對劉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追加精神病院為第三人
今年4月,該案曾第二次開庭。除上述三被告外,北鎮法院同意原告及代理人申請,已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收治劉剛的榮軍精神病醫院為第三人。
劉剛的代理人包龍軍說,追加被告,意味著他們將從起訴單個具體行政部門,轉變為起訴整個“被精神病”的鏈條。
■庭審聚焦
公安局:出人出車屬于幫忙
原告代理人包龍軍認為,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在將劉剛強行送往精神病院的過程中出警程序不合法。
2008年劉剛第一次被送精神病院。他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南門上訪。當時有政府人員向蘭山公安分局打了報警電話。當時一輛警車內出來6名警察,強行扭住劉剛拉上警車,將其帶往臨沂市救助管理站。5分鐘后,劉剛被同一輛警車送至榮軍醫院精神病???。
包龍軍稱,趕到現場的警員,所駕車輛為警用車輛,“這完全是一次有效的接出警行為”。
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警方的接出警行為,要有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搜集證據、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等嚴格程序要求。但是被告沒提供任何證據,沒法證明這次出警的合法性。
對此,被告蘭山分局代理人稱,警方借車屬于“幫忙”,而非出警行為和行政行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電話—求助—幫忙”,警車將劉剛送至救助站不屬于行政行為。由于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車將劉剛送往榮軍醫院,此時的警車是被借用。
劉剛當庭反問:“你往外借車,怎么還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報警沒有其他行政行為
臨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師稱,在劉剛第二次被強送精神病院時,該局工作人員只是打電話報警,報警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劉剛兩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體行政行為。
原告拿出一張由蘭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處警信息單》,其中注明:“經處警了解,該男子自稱叫劉剛,不聽勸解,還跑到旁邊吃樹葉。民政局聯系榮軍醫院出車將劉剛送往榮軍醫院治療”。
包龍軍稱,單據上寫明劉剛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聯系的”,臨沂市民政局難以推脫“無具體行政行為”。
遼寧豬販兩次被精神病
救助站:劉剛符合救助條件
原告稱,據山東省對城市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救助對象為,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鄉低保、或者農村無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不屬于救助對象。
“他是信訪人,有明確住所、是商人有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稱,劉剛并不符合救助標準。就算他是救助對象,救助站也應在24小時內完成對他身份的登記、核實、建檔等工作。劉的身份證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機關收走,“如果他是精神異常人員,為什么兩次均不通知‘監護人’”?
被告代理律師稱,救助站是按規定將劉剛送往“指定地點”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則,“完全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他說,劉剛在民政局上訪時,曾出現精神異常行為(當地警方描述為下跪、吃樹葉)。劉剛出現狂躁、上蹦下跳等異常行為,也無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有義務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機構”。
■ 事件回顧
●2008年劉剛販賣生豬崽經過臨沂郯城縣檢查站時,工作人員稱豬不合格。劉剛稱檢查人員要求他交錢重新體檢。回遼后,豬崽全部死光。劉剛找相關機構商談賠償,均遭拒絕。
●2008年9月19日劉剛到臨沂市反映情況,派出所將他送往該市救助管理站,該站將劉剛送往榮軍醫院。該院“診斷”劉剛患“癔癥”。其當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上訪。民警將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劉剛被再次送往榮軍醫院收治,“診斷”為“癔癥”。當年2月11日,劉剛出院。
●2013年1月 劉剛案一審在遼寧北鎮法院開庭,休庭前,法庭決定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2013年3月 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情況下繼續開庭。
●2013年4月 二次開庭,控方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收治劉剛的榮軍精神病醫院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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