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不到一年半時間,又與人結伙持槍搶劫并致人死亡。前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搶劫罪犯吳創城進行公開宣判并執行死刑。
2008年11月,年僅17歲的吳創城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2月28日刑滿釋放。2011年2月10日,吳創城與同案被告人李×榮、李×錫(均已判刑)商議搶劫出租車,李×榮打電話叫來同案被告人楊×銳(已判刑)。吳創城乘坐楊×銳駕駛的摩托車購買1把尖刀,李×榮則準備獵槍1把。吳創城、李×榮、李×錫會合后,乘車至普寧洪陽大圓處,騙乘被害人邱×生(男,歿年47歲)駕駛的捷達小汽車前往白塔鎮桐坑村。當車行至白塔鎮瑞聯村與揭西東園交界處偏僻路段時,吳創城借故讓邱×生停車。邱×生下車后,吳創城持獵槍威脅其交出車鑰匙,邱×生抓住獵槍槍管,吳創城開槍射中邱×生頸部,致其死亡。次日,吳創城通過楊×銳將搶來的小汽車售出。
2011年3月21日,吳創城被逮捕。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創城系被害人死亡的主兇,罪行極其嚴重。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前日上午搶劫罪犯吳創城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記者/達海軍通訊員/林武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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