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6月25日電 (記者趙小燕)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田偉東等5人搶劫盜竊案再審開庭。陳建陽等5人因1995年發生在浙江蕭山的3·20和8·12兩起出租司機劫殺案入獄,最終4人被判死緩,1人被判無期。然而,時隔十幾年,3·20案件“真兇再現”,作案嫌犯已在上月末被嘉興中院一審判處死緩。今天庭審,檢察機關出示的一份由杭州市公安局一份“情況說明”顯示,8·12“疑案”中所涉及出租車上提取的多處指紋也與陳建陽等5人無一吻合。
令人大跌眼鏡的是,當年的關鍵舉報證人朱富娟如今已查無音訊——當初的公安機關筆錄顯示,朱富娟聽另一人說起陳建陽曾殺害出租司機。據悉,朱富娟是作為賣淫女在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
檢察機關今天在法庭上發表檢察意見時指出,陳建陽等人所涉第一起劫殺案系錯誤判決,建議應予糾正。而第二起劫殺案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應遵從無罪推定原則,建議予以糾正。
18年前兩起劫殺案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杭州蕭山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的機耕路、坎山鎮青風加油站東側路段,分別發生搶劫出租車司機并致出租車司機死亡的事件。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為。陳建陽、田偉冬還于1995年9月2日盜竊價值1600余元的財物。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陳建陽、田偉冬犯搶劫罪、盜竊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搶劫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搶劫罪判處陳建陽、田偉冬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兩罪并罰執行死刑;以搶劫罪分別判處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搶劫罪判處田孝平無期徒刑。
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不服原判提出上訴,田孝平未提出上訴。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核準朱又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組織命案攻堅戰中,發現一盜竊前科人員“項古頂”的指紋信息與1995年3月20日發生在蕭山的搶劫殺人案現場提取的指紋信息認定同一。經偵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項生源(即“項古頂”)立案偵查。
2013年5月23日,項生源開庭受審時當庭認罪。2013年5月30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項生源死緩。
至此,發生在1995年3月20日的出租司機劫殺案真兇再現。而陳建陽等四被告人至少洗脫了一起殺人罪名。
再審開庭:疑案指紋并不吻合 關鍵證人“消失”
陳建陽、田偉東等5人在項生源案開庭時,均到庭聽審。
在聽到項生源一審被判死緩后,他們中的朱又平對記者表示,希望能浙江高院能盡早再審判決,“最好的18年已經過去了,這18年的監獄生涯,需要得到一個合理交代。”
今天,5人的案子在浙江省高院開庭再審。在失去自由近18年后,浙江蕭山青年陳建陽、田偉東等5人再次站上審判法庭。
庭上,陳建陽等人均表示當年做殺人供述是因遭到刑訊逼供,而當年唯一堅持未作有罪供述的田偉東今天也在庭上稱自己曾因受不了刑訊逼供咬斷舌頭,兩次被送往醫院。他還向法庭出示了當年醫院的收費記錄,其辯護律師也當庭出示了當時的診療病歷
陳建陽等人辯護律師均在庭上提出,原兩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等兩案兇手并無除口供外的直接證據,他們當庭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因3·20劫殺司機案真兇已現,陳建陽等人的辯護律師重點對8·12劫殺疑案做了辯護。
陳建陽的辯護人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鐘國林指出,8·12疑案中已有扎實證據能夠排除四被告作案嫌疑,如棄車現場目擊證人證實,車內高個子嫌犯操純正紹興方言,而原判認定駕車的陳建陽、王建平都是蕭山本地人,不會說紹興話。原判認定駕車逃離的陳建陽和王建平均無駕駛車輛的技術和經驗,根本不可能長距離快速攜帶被害人尸體駕車逃跑。現場提取具備比對條件的15處手掌指紋,與無名被告比對不上。棄車現場目擊證人沒有對五名嫌犯辨認確認等。
今天,檢察機關還出示了一份由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針對8·12案的情況說明。
該說明稱,公安機關對8·12涉案出租車現場提取的指紋等做了痕跡比對,但均與陳建陽等5人不符。公安機關還對可疑人員展開了排查,目前還未發現新的嫌疑人。另外,公安機關也未能找到“朱富娟”。
該說明中提到的“朱富娟”是8·12案中的線索舉報人。
賣淫女朱富娟在杭州三堡收容所舉報陳建陽曾向鄭彩虹(音)透露自己殺過出租司機。朱富娟的證詞顯示,陳建陽等人是收了18000元幫人報復被害司機。不過,作為線索舉報人的朱富娟和先做線索知情人的鄭彩虹目前均無下落。
田偉東的辯護律師認為,朱富娟是本案的關鍵證人,是證人中的證人,其作為曾被收容審查的人員,理應有相關記錄在案而非消失。
檢方意見:建議對原審判決予以糾正
今天在庭上,檢察機關對兩起出租車司機被劫殺案做了意見陳述。
檢察機關陳述稱,在3·20案中,已通過指紋證據排除陳建陽等人嫌疑,且真兇項生源已經審判,又無其它證據顯示是陳建陽等人。檢方認為,原審判決是錯誤判決,建議應予糾正。
而在8·12案中,指紋、物證等缺乏客觀性證據也未指向陳建陽等人。而陳建陽等人口供上也存在矛盾,而證人提供的口音、殺人動機等證言,與陳建陽等人口供不能相引證。
檢方認為,8·12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建議應對原審判決予以糾正。
今天,田偉東、陳建陽等在庭上也做了最后陳述。
田偉東說,“將近18年的牢獄生活,我用青春去反駁過、申訴過、幻想過,卻始終找不到出路,沒有人會給我們出路。今天,是項生源讓我們出現了曙光嗎?還是法律給予了我們曙光?”
由于案情復雜,浙江高院將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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