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人士表示,為了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盤活社會存量資金,有必要將目前金融體系中各類具有私募證券性質的金融產品納入《證券法》統一監管,既滿足其私募的特殊性,又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規避系統性風險
⊙記者 浦泓毅 ○編輯 李劍鋒
記者近日獲悉,管理層正在就《證券法》修訂向一些券商征求意見,私募證券產品監管制度或成為關注重點。
據了解,多家券商近日收到相關監管部門關于征集證券法修改意見的通知,要求券商在近期回復。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刊《中國證券》也于近日向券商廣泛約稿,邀請券商探討當前《證券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應的修訂意見和建議。
從券商反饋來看,有關部門希望券商對以下問題著重發表意見建議,其中包括:現行《證券法》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修訂建議;如何建立適應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證券體系和制度,包括私募證券制度的建立等;完善證券公開發行、債券市場、并購重組、退市、合格投資者制度;相關證券領域民事賠償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4月初,證券業協會曾發起以“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為主題的重點課題招標,其中證券公司柜臺市場等私募市場監管研究被作為重要研究范圍。
從近年來證券市場的創新實踐來看,具有私募性質的產品日益增多,其中包括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等能夠在交易所框架內交易的私募證券。同時,隨著基金、信托、券商資管等機構廣泛參與各類融資項目,基金專戶、券商集合理財份額等受益憑證所對應的基礎資產出現了脫離股票、債券等公募資產的趨勢,越來越多地對應各類債權、非公眾公司股權等非標資產,呈現出越來越強的私募證券性質。
券商人士表示,為了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盤活社會存量資金,有必要將目前金融體系中各類具有私募證券性質的金融產品納入《證券法》統一監管,制定與其天然屬性相適應的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標準,既滿足其私募的特殊性,又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規避系統性風險。
同時,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包括券商集合理財份額在內的各類受益憑證存在通過券商柜臺市場交易的市場需求。如果能在法律層面對此類產品給予私募證券的定義,對其法律地位、監管方式作出明確規范,是此類產品從“合約”向“證券”跨越的重要一步,將使其交易功能獲得足夠合法性,從而為未來券商柜臺交易市場進一步順利發展創造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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