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男,1987年生,海南文昌人)因借錢消費卻又無力償還,只有靠四處借錢來拆東墻補西墻,隨著身上的債務越積越多,最后走上了通過偽造證件騙取錢財的道路。近日,瓊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2年。
2010年底,張某利用所在的公司委托其與某通訊公司簽訂優惠購機協議的機會,在辦理該項業務過程中,偽造了77個虛假的公司員工身份證明文件,騙取了該通訊公司的iphone4手機77部。經鑒定,被騙取的77部iphone4手機價值358000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間,張某將偽造的其妻萬某名下小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分別交給吳某、馮某、余某作抵押,向三人借款共計41.6萬元。張某在向吳某支付2個月的借款利息27200元后,便騙取其信任將小轎車開走,一直未償還借款。后因余某等人找其討債,張某便逃離海南,直至2012年6月2日被武漢警方抓獲歸案。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騙取公私財物共計7468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瓊山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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