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18日聯合印發《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明確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用承包經營的商品林做抵押進行貸款,實現了林業資源變資本的歷史性突破。
《意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等因素合理協商林權抵押貸款期限,貸款用于林業生產的,期限要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
為降低林農和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成本,對于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應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林權具有投資期限長、評估困難等特點,《意見》依據林業特點設計了相適應的方式。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可解決有效抵押的問題,使金融機構有能力承擔更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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