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在海口某實業有限公司供職的業務骨干羅某(男,42歲,四川籍)因故與公司投資人王某發生矛盾與分歧,隨后在自己租住的屋內將王某殺害并拋尸。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羅某,男,1971年出生,四川省富順縣人,原海口某實業有限公司員工。
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羅某使用新購買的手機和電話卡給王某打電話,約其商談事情,王某表示同意。羅某駕駛借得的轎車,將王某接至南沙路羅某租住處。進入出租屋后,羅某趁王某不注意拿起家中的實木砧板朝王某的頭部猛擊,將王某擊暈在地上。因擔心王某不死,羅某又上前用雙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直至其沒有動靜。
確認王某死亡后,羅某拿出家中的編織袋、床罩、尼龍繩將王某的尸體包裹、捆綁,又對作案工具、王某遺留物品和現場血跡等進行清理,并將新買的手機丟到該租住處一樓的垃圾桶內。隨后,羅某駕車攜帶作案工具等物品駛向某實業公司在向榮路辦公地點。
在途經向榮路一水塘時,羅某將王某攜帶的兩部手機及汽車鑰匙放進王某的包內,一起丟進水塘。到達某實業公司后,羅某將王某身上的100多元現金、銀行存折、票證及褲子、鞋子和作案時使用的砧板及剩余的繩子、拖把、及作案時衣服、新買的電話卡等物品全部丟進某實業公司的鍋爐里燒掉。
傍晚6時許,羅某駕車離開某實業公司。回到租住處將王某的尸體從屋內搬出放進車后備箱后,沿著南海大道一直往西行駛。在行至火山口景點交叉路口處朝火山口方向約20多米處時,羅某停車將尸體丟到一個斜坡下面。
經鑒定,鑒于王某尸體高度腐敗且尸體臟器、體表軟組織的一般征象破壞消失等原因,根據尸體牙齒牙頸呈玫瑰色改變,認為王某不排除機械性窒息(扼頸等)死亡的可能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無視國法,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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