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一株名木或古樹最高可罰款40萬元、個人認養古樹名木享有一定期限署名權、古樹名木5米內禁修建筑物、禁止擅自移植古樹名木……7月30日,經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保護古樹名木作出詳細規定,將對海南古樹名木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據悉,《規定》將于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
《規定》明確,古樹名木保護實行屬地管理。
《規定》中要求,古樹名木實行分級保護: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二級保護。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管護。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規定》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剝損樹皮、動土傷根、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漬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廢渣廢水等有害物質、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使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以及其它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規定》還明確,禁止擅自移植古樹名木,若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要提出申請。
為了保護古樹名木,《規定》對砍伐、移植、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標準。其中,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使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行為,將沒收違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砍伐名木或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每株處20萬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5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死亡的,每株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剝損樹皮、掘根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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