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西秀鎮天尾村分配征地補償款,外嫁女卻沒份,19名外嫁女與“娘家”西秀鎮新海村委會(天尾村屬該村委會管轄)對簿公堂。8月12日,記者從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瓊等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每人獲得4000元征地補償款,共獲得賠償16.8萬元。
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戶口都在娘家,一直在娘家生產生活、參加選舉和繳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并未獲得夫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2011年,海口市金沙灣項目征用了新海村委會的部分土地。當年9月,新海村委會經村民代表決議通過了《2011年金沙灣項目征地補償款發放方案》,確定分配征地款每人3000元。2013年1月,新海村委會經請示西秀鎮政府,發放金沙灣項目第二次征地補償款款,確定分配每人1000元。兩次分配征地補償款,居住在天尾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都沒有分配資格,引起糾紛。天尾村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把新海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法庭審理查明,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戶口一直在天尾村,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仍在該村生產、生活,且這些外嫁女并沒有享受夫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待遇,生活來源仍以天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收益為其基本生活保障。依海南省高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認定19位外嫁女及隨其生活的子女是新海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應享有與天尾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利。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征地補償款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以支持。因此,法庭判令新海村委會向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支付征地補償款每人4000元,共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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