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9歲的海口市民黃某在乘坐公交車的過程中,尚未下車時司機卻將車門關閉開走,導致黃某受傷。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公交公司賠償黃某14.4萬元。
2011年9月,59歲的海口市民黃某搭乘公交回家,但卻在途中發生了一場意外。公交車行至海口濱海大道新港路段,黃某下車時,還未完全下車車就啟動了,致黃某摔到車下受傷。原來,司機薛某沒有在確保乘客安全的情況下,便關后車門、啟動車輛導致黃某從車上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黃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并診斷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L4椎體前滑脫(I度)及腰骶部挫傷。黃某在醫院住院治療41天,其間公交公司墊付一定醫療費,黃某自行支付3000元醫療費。
事故發生當天,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龍華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薛某未確保乘客安全開關車門造成黃某從車上摔倒受傷,薛某負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
經查明,肇事公交車的所有人是公交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機,薛某在執行職務中發生本起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無法達成一致,于是黃某將公交公司、司機及車輛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付醫療費、精神損失費、鑒定費等。
經一審法院審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公交車的所有人是公交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機,薛某在執行職務中發生本起交通事故。因此,薛某的行為導致黃某損害,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給黃某144796.21元,平X財險海口支公司在就上述賠償144796.21元代公交公司向黃某支付36087.69元。
宣判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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