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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李智作為見證人,17歲的李宇將一套房子以36萬的價格轉讓給了張芳芳。李宇稱,房子是他人贈與他的,他擁有房屋產權證。然而,張芳芳付清房款后,卻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之后,她才知道李宇并沒有該房屋的處分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張芳芳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宇歸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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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男子轉讓"他人贈與"房 贈與人異議買房者上訴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3-08-18 09:31

      海口瓊山區法院一審判賣房者歸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海口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父親李智作為見證人,17歲的李宇將一套房子以36萬的價格轉讓給了張芳芳。李宇稱,房子是他人贈與他的,他擁有房屋產權證。然而,張芳芳付清房款后,卻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之后,她才知道李宇并沒有該房屋的處分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張芳芳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宇歸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17歲小伙轉讓“他人贈與”的房子

      2007年,張芳芳在海口府城鳳翔路丁村路口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同年5月23日,她與17歲的“房主”李宇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由李宇的父親李智作為見證人。合同約定,李宇將黎蓉、海南海×實業有限公司共同贈與的,在黎蓉名下的600平方米的房屋轉讓給張芳芳,價款為36萬元。合同簽訂之日,張芳芳支付購房定金3萬元,30日內支付50%的房款(含定金),余款待辦完房產過戶手續后一次付清。

      合同簽訂后,張芳芳分6次陸續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計36萬元,每次都由李智代收,并出具收條。然而,張芳芳多次催促李宇父子倆辦理房產過戶事宜,都沒有結果。更讓張芳芳沒想到的是,李宇一直沒有取得該房屋的產權,也沒有獲得產權人的追認。

      2009年5月,張芳芳將李宇、黎蓉及海南海×實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將本案爭議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但訴訟中,黎蓉和海南海×實業有限公司都不認可贈與房屋合同。該案在重審過程中,張芳芳申請撤訴。

      贈與人提出異議,買房者告上法院

      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張芳芳再次向海口瓊山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李宇返還購房款36萬及利息1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芳芳與李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有效合同。黎蓉和海南海×實業有限公司雖然簽訂了《贈與合同書》,但后來提出異議,且該房產權一直沒有過戶至李宇名下,李宇對房產無處分權,且出賣行為沒有得到登記產權人黎蓉的追認。海口瓊山區法院一審判決,李宇需返還張芳芳購房款36萬及相應利息,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李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宣判后,李宇不服提起上訴稱,《房屋買賣合同》附有贈與合同書,若原審法院認定該合同有效,則該合同應屬于附條件合同,不能憑贈與人提出異議便判令買賣合同解除。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李宇上訴請求。

      (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

      點評

      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查驗賣房者資格

      賀飛飛律師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有效合同,但涉案房產產權一直未過戶至李宇名下,且其出賣行為沒有獲得產權人的追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李宇需承擔責任。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涉及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李宇簽訂合同時屬未成年人,其父親李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為見證人,視為其同意李宇簽訂合同的行為,其代收購房款是履行其法定代理職責,該法律后果應由李宇承擔。因此,李宇作為合同當事人,以未實際收取購房款的理由,不能對抗第三人。

      律師提醒,在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查驗賣房者的資格,是否具有房產證。另外,通過中介買房的,付款行為不能通過中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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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海南特區報] [作者:劉凡靜] [編輯: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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