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陽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周亞強 攝
庭審現場。 周亞強 攝
??? 中新網瀘州8月20日電 (周亞強)今日上午,四川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對瀘縣桃子溝煤礦“5.11”礦難中查處的7名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何琦、羅江富、唐聞、周焱林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五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馬孟燎犯玩忽職守、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潘開勇、李家乾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
2013年2月,受瀘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為瀘縣煤礦復工復產驗收一小組成員,負責瀘縣福集桃子溝煤礦的復工復產驗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擔任組長,被告人羅江富擔任副組長。5被告人在此次復工復產驗收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對煤礦進行全面檢查,遺漏對該煤礦非法開采的3111工作面的檢查,在該礦不完全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在驗收表上簽字同意該礦恢復生產,對該礦非法開采以及安全生產監管不力。2013年5月11日14時15分,該煤礦3111工作面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449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系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長、被告人羅江富系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站長、被告人唐聞系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副站長、被告人周焱林系原瀘縣安監局副局長,負有煤礦管理和監管職責,由于嚴重工作不負責任,未發現瀘縣桃子溝煤礦3111工作面未經批準非法開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被告人馬孟燎系原瀘縣國土局礦產資源管理股股長,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以瀘縣國土局的名義為瀘縣桃子溝煤礦出具不實的情況說明,致使桃子溝煤礦3111工作面被界定為采空區而失去有效監管。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馬孟燎、李家乾、潘開勇在任職期間,收受煤礦礦主送與的現金,已構成受賄罪。(完)
?
相關鏈接:
湖南永興縣一煤礦發生礦難致7人死亡?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