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強臺風“納沙”來襲,海南海口龍塘鎮上一樓房的墻裙被臺風吹倒,將隔壁的瓦房屋頂砸出一個大窟窿,墻磚、瓦片落入屋中砸傷了正在玩耍的小女孩。女孩住院71天,共花費醫藥費5萬余元。事發后,女孩父母向墻裙及瓦房的所有人索賠,因無法達成協議,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受傷女孩獲賠8.7萬元。
臺風天在家玩耍,女童被掉落的墻磚碎瓦砸傷
8歲(事發時年齡)的小娜是龍塘鎮一村的村民,跟著父母住在鎮上農貿市場附近的一間瓦房出租屋內。2011年9月29日,因受強臺風“納沙”影響,小娜獨自在出租屋玩耍。下午1時許,小娜被“從天而降”的墻磚和一些碎瓦片砸中右腳,導致其相關部位粉碎性骨折。為此,小娜住院治療了71天。經鑒定,小娜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
經查發現,砸中小娜的墻磚屬朱某珍位于龍塘鎮福興街房屋三樓看臺的墻裙(高約一米、長約四米,厚約十二公分),由于建筑不牢固,被“納沙”吹倒。隨后,墻磚整片砸穿相鄰的簡易瓦房頂(該瓦房為土木結構,房頂放置的均是瓦片),將房頂砸出一窟窿。繼而,刮倒的墻磚及瓦房碎片掉入房中,將正在瓦房內玩耍的小娜砸傷。事發后,朱某珍支付了7500元,房東張某清支付了2000元。
隨后,因三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小娜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珍、張某清兩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
終審判令墻裙、瓦房所有者共同賠付8.7萬元
海口瓊山法院審理認為,因強臺風導致朱某珍家的3樓看臺的墻裙刮下砸至張某清的瓦房屋頂,并連同被砸壞的瓦房屋頂碎片掉入房中將小娜砸傷。根據《侵權法》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但本案中損害的直接原因是朱某珍及張某清建筑物物件掉下導致,不適用免責規則。朱某珍及張某清作為建筑物的所有者,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過錯責任,朱某珍應承擔60%責任,張某清承擔40%責任。法院判令兩人共同賠償小娜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共計9.05萬元,其中朱某珍支付51893.95元,張某清支付38595元。
宣判后,張某清與朱某珍均不服提起上訴。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朱某珍家的三樓墻裙建筑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朱某珍應當預見在臺風天氣時若該墻裙建筑被刮倒,可能會給周圍住戶或行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害后果,卻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張某清作為簡易瓦房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應的建筑安全標準。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中院確定由朱某珍承擔80%責任,支付69691.94元;張某清承擔20%責任,支付17297.98元,共計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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