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小學四年級學生小剛中午放學后和同學到河邊玩,不慎溺亡。小剛的父母將學校負責人胡某以及順義區水務局告上法庭,索賠47萬余元。近日,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校方未盡告知義務
小剛就讀于順義區的一家打工子弟小學,其父母都是安徽來京打工人員。今年6月14日12時許,小剛在順義區西環路減河橋下被發現溺水,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當天中午,小剛去校門口的小賣部買了小食品當做午飯后出了校門。
盡管學校規定中午嚴禁出校門,但沒有門衛值班,該規定形同虛設。而事發前,學校的其他學生也去玩兒過水,但是學校沒有及時告知家長、使家長失去了阻止危險發生的機會。
事發地無警示標志
小剛的父母稱,順義水務局作為潮白河段的管理方,對河道內高度危險區的管理不到位,在事發地附近沒設明顯的警示標志。他們認為,胡某和水務局對小剛的溺亡都應承擔責任。
水務局代理人表示,水務局在河邊設立了警示標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水務局沒過錯。小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不會游泳卻抱著一個泡沫板強行到河中央,泡沫板脫手導致其溺水身亡,是自身的危險行為導致的后果。此外,水務局對河道只是行政管理,原告要求民事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證人證言相左
胡某對二原告痛失愛子表示同情,但其自認沒有責任。胡某表示,小剛不是在學校就餐的學生,其溺水發生在中午放學之后,學校對他沒有監管責任。該說法遭到了原告的駁斥,稱孩子入學時,學校說有食堂,中午可以不回去,每天拿錢買飯。事發當天一同和小剛出校門的兩個學生是在學校就餐的學生,但他們也在中午出了校門,胡某的辯解意見不成立。
小剛的父母還請來證人,證明學校沒有向家長發放書面的安全規定,而是在事發后才告知家長,說暑假期間不讓孩子去河里游泳。事發地點以及河道附近沒有警示標志。胡某請來的證人則表示學校在事發之前發放過安全責任書。
水務局代理人不認可原告證人的說法,稱沿河兩岸有很多警示標志。證人沒看到并不等于別人看不到,也不等于沒設立。法院將繼續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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