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法院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
原告收到“早產”判決書
當事人質疑:難道未開庭早已做了判決?
“2013年才開的庭,判決書落款時間卻是2012年,審判人員太馬虎了。”今天,文昌市熱帶作物試驗站負責人邢福明拿著一份判決書告訴記者,作為一份嚴肅的“文書”,出現這種錯誤太不應該了,看到這個落款他都傻眼了。
邢福明介紹,2001年,文昌市熱帶作物試驗站(下簡稱文昌熱作站)當時的負責人陳某在未向國土部門申請、未經政府批準的情況下,與文昌一男子吳某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書》,約定將站內21余畝的國有劃撥地轉讓給吳某,轉讓費15.5萬元。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但該劃撥地的轉讓沒有按照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文昌熱作站將吳某告至文昌市法院,2013年1月22日,文昌市法院向該站送達傳票通知3月26日在文昌市法院第三法庭開庭。當天,文昌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吳某在庭上辯稱,他已經支付了轉讓款,并使用土地至今12年,2008年東環鐵項目征用到該地時還獲得了土地補償款和青苗補償款,由此可見,《土地轉讓合同書》已經履行。
日前,文昌市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目前沒有關于劃撥地未經人民政府批準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將文昌熱作站和吳某簽訂的合同轉化為補償性質的合同,應當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文昌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文昌熱作站的訴訟請求。
邢福明說,今年7月份他才拿到判決書,但是一看判決書最后一頁落款,“落款時間竟然是2012年6月24日”?!半y道庭沒開就判決了”,他猜測這也許是審判人員的馬虎所致。
近日,文昌熱作站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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