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耐人尋味的案件,不免讓人想到電影《肖申克的救贖》。
25年前,萬寧男子陸銘威看完電影后,在回家的路上,涉嫌深夜入室強奸住在橡膠林中的一名婦女。1988年7月,其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同年8月被逮捕,隨后關押在原萬寧縣看守所。然而,同年9月的一天,這名男子和同監多名在押人員合伙挖穿看守所監倉的后墻,趁著夜色倉皇“越獄”……2011年后,該男子投案自首,承認其“越獄”事實,卻否認強奸村婦。今年7月,萬寧法院宣判此案,被告人陸銘威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同時認定,檢方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的證據未形成證據鏈與證明體系,無法證明被害女子被強奸是被告人所為。
25年后沉冤昭雪
萬寧一男25年前涉嫌強奸被捕
前不久,陸銘威在看守所大院內過完自己的50歲的生日。
陸銘威生于1963年9月,高中畢業后,便沒有再讀書。1988年,陸銘威正值25歲的青春年華,他和妻兒住在萬寧東興農場一個普通小院里。一場電影,將他們原本平靜的生活打破。1988年7月,陸銘威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1988年7月7日晚11時左右,陸銘威從萬寧東興農場場部看電影后,途經紅衛新隊公路回家。路上,他遇到青年女子美琳,便一路尾隨其到家。檢方認為,陸銘威看到美琳的房間燈已熄滅,猜想她已入睡,便脫掉衣服和拖鞋,潛入其家中,從窗子爬進臥房。美琳驚醒后大聲呼救,陸銘威便捂住美琳嘴巴,美琳極力反抗,從床上跌落地上,陸銘威用手卡住對方喉部,揮拳毆打對方頭部,直到對方無力反抗。隨后,陸銘威便將美琳抱上床,強行與美琳發生了性關系。陸銘威作案后,倉皇逃離現場。
電影翻版
羈押期間與監友合伙“越獄”
經查,陸銘威因涉嫌強奸犯罪,于1988年7月15日被當地警方刑拘,并被羈押在原萬寧縣看守所第1號監倉。但是,僅僅過了兩個月,陸銘威和同監倉的幾名男子一起從原萬寧縣看守所脫逃。
1988年9月3日深夜,陸銘威伙同同監倉在押人員李某、蘇某、許某、文某、李某波、陳某、王某等人,用鋼筋等物件挖穿該看守所的第一號監倉后墻墻壁,從墻洞逃離看守所,隨后,陸銘威一直四處逃匿。
結束逃亡身心俱疲
2年前投案自首
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通告,在逃犯罪人員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或者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然而,曠日持久的心理壓力和無限期的東躲西藏,讓陸銘威身心備受折磨。2011年11月21日,陸銘威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但是只供認其脫逃的事實。
陸銘威投案當天被宣布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11月5日,他被依法收監。
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陸銘威犯強奸罪、脫逃罪,2013年5月中旬提起公訴,萬寧市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2013年6月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陸銘威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積極為自己進行辯護。
法庭激辯
涉案男子承認“越獄”否認強奸
檢方指控,1988年7月7日23時許,陸銘威從萬寧東興農場場部看完電影途經紅衛新隊公路回家,看見青年婦女美琳,便尾隨美琳到家。后陸銘威爬進對方臥室強行與美琳發生了性關系。1988年9月3日夜晚,陸銘威被關押在原萬寧縣看守所期間,伙同同監倉在押人員李某等人預謀逃脫,當晚,陸和李某、蘇某等人用鋼筋等物挖穿看守所一號監倉墻壁,后從墻洞逃離看守所。
法庭上,公訴機關提供了多組證據,證明案發時陸銘威已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美琳曾陳述稱,1988年7月8日零時許,她遭到一名認不清臉部的男子強奸。美琳的丈夫、婆婆等人也證明聽過此事。
檢方指控,陸銘威的行為已觸犯《刑法》(1979年)規定,應以強奸罪和脫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陸銘威向法庭辯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他犯脫逃罪并無異議,但他否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強奸罪。
陸辯稱,他涉嫌犯罪被刑拘是1988年,那時是被迫在筆錄上簽名,2011年11月,他為了說明沒有強奸的事實,才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他曾記得,在1988年8月,他被羈押在東興農場派出所時,民警曾帶被害人美琳來指認犯罪嫌疑人,當時被害人明確稱強奸其的人不是陸銘威,還稱嫌疑人比陸高大。陸否認認識美琳,稱從未去過對方家,根本不清楚對方丈夫案發當夜是否在家。
一審落槌
犯脫逃罪
萬寧市人民法院認為,陸銘威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于看守所期間,伙同同案人挖墻洞越獄逃離關押場所,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妨害了司法管理,其行為符合脫逃犯罪特征,已構成脫逃罪。檢方指控陸銘威犯脫逃罪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陸銘威脫逃后長期潛逃在外,直至2011年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脫逃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陸銘威是否犯有強奸罪問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陸銘威犯強奸罪證據不足。
根據相關證據,案發現場位于國營東興農場紅衛新隊美琳與丈夫承包橡膠林中。現場提取到紋帳上血跡及窗臺上的指印,但沒提供出與被告人指印比對的鑒定意見。本案被害人美琳曾陳述,她曾抓起對方一只手拼命咬住,咬下一點來吐在地上。陸銘威在案發后一個月左右被拘留,但警方偵查時既沒與被告人做血型比對,也沒勘驗檢查被告人手上是否有傷痕。
另外,被害人陳述稱,其認不清作案男子的臉部,還稱對方可能是沒結過婚的男子,但陸銘威案發時已結婚生子。陸銘威在1988年被刑拘時雖供認了強奸犯罪事實,但自2011年投案時一直否認強奸犯罪。
法院在判決中稱,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況且陸銘威之后又一直作無罪辯解,因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無法采信。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針對指控被告人陸銘威犯強奸罪的證據,未形成證據鏈和證明體系,無法證明被害人美琳被強奸是陸銘威所為。
今年7月,萬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此案,以脫逃罪判處陸銘威有期徒刑一年。陸銘威無強奸犯罪。
據了解,按照一審判決,陸銘威的刑期執行至2013年10月底。
律師聲音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冼秋玉律師認為,程序公正是依法治國、保障人權、實現實體公正、彰顯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此次刑訴法修改覆蓋了所有訴訟流程:從立案到偵查,再到起訴、辯護、審判、執行,外加證據制度。《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既利于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強調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堅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
此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亮點之一,就是通過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和證人出庭制度,彰顯程序公正,依法保障人權。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并確立了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具體標準。關于證人出庭,規定有關各方對證言有異議,且該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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