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買彩票,海口某公司27歲業務經理林某將公司的77萬余元貨款挪用私用,盡管他和家人先后將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但因超過3個月未歸還,林某因挪用資金罪被海口龍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林某今年27歲,原是海口立興農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負責該公司海南東線片區即瓊海、萬寧、陵水、三亞、保亭、五指山地區的貨物銷售、送貨和收取客戶的貨款的工作。手里掌握著巨額貨款,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貨款挪作個人開銷使用及購買福利彩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經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截止案發,被告人林某挪用公司貨款共計774577.30元。案發前,被告人林某歸還立興公司74180元。2012年12月12日,林某家屬代其歸還立興公司74萬元。
海口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身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774577.30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被告人林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贓,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林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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