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一青年男子糾集伙伴到蔬菜基地敲詐錢財未果,竟叫來一團伙持刀將蔬菜基地負責人毆打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案犯鄞某強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一同案犯潘某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吳某明伙同他人商量去樂東縣尖峰鎮長安村附近茄子種植基地要錢,隨后,被告人吳某明等人找到被告人鄞某強,來到被害人楊某榮(貴州省納雍縣張家灣鎮垮橋村人)等人的茄子地里,以借錢喝茶為由索要錢財,遭到拒絕。被告人吳某明、鄞某強等人遂返回長安村里糾集潘某偉等多人,攜帶刀、木棍等工具,前往被害人楊某榮等人的茄子基地,欲進行報復。當晚20時許,被告人潘某偉、鄞某強、吳某明等人來到距長安村水泥路約兩百米處的位置,遇見被害人楊某榮等人,便上前毆打楊某榮等人。
被害人楊某榮被打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兩被害人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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