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5日消息(記者史瑞麗)《海口市公園條例》于24日提交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查批準,該《條例》規定嚴格控制公園地下空間的商業性開發,電動車、自行車進園拒不駛離的最多可處200元罰款,每天6時以前和22時以后禁止使用音響設備。
《條例》規定公園內禁止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進入公園停車場以外區域的,勸其駛離;拒不駛離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每天6時以前和22時以后,禁止在公園內使用音響設備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經批準舉辦的公益性活動除外。在禁止的時間段內使用音響設備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或者在公園內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不服從公園管理機構(單位)管理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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