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受委托擔任公司經理,利用公司房屋出租撈好處 經理收9萬“好處費”換來4年刑
林某(男,現年55歲,儋州人)被海口交通局聘請為下屬公司的經理。在公司將一大廈首層出租時,他先后收受了9萬元“好處費”。日前,海口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4年。
2002年12月,中專文化的林某被海口市交通局黨組聘任為海口市第二運輸公司(以下簡稱二運公司)經理。1995年,二運公司將所屬產業海口一大廈的首層租給許某用來興建服裝商場。林某上任后,許某、李某2人為了商場在續租等方面得到林某的幫助,遂向林某行賄現金。
2005年,許某與二運公司續簽租用合同期間,許某在林某辦公室給他送了2萬元“好處費”。2010年的一天,林某又在馬路邊收到了許某送來的2萬元“好處費”。2011年3月底的一天,林某再次收到許某送來的2萬元。除了收受許某的“好處費”外,在二運公司將大廈一樓空余的179平方米租給李某使用時,李某的丈夫先后分兩次給林某送了3萬元。
2012年6月,李某主動到檢察機關交代了許某等人賄賂自己的事實。同日,林某向檢察機關退出贓款人民幣9萬元。
海口美蘭區法院認為,林某是屬于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運公司的土地來源為國家劃撥,具有國有資產性質,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賄賂款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林某的自首及全部退贓等情節,該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4年,其退還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林某不服,他在上訴時稱,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予以處罰,并以自己患病等理由,請求判處緩刑。
海口中院認為,林某是屬于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一審判決認定林某構成受賄罪定罪準確。日前,海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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