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新娘新婚之夜上錯床與陪郎發(fā)生關系后告其強奸的刑事自訴案,判決陪郎無罪。
2013年8月30日,伍某與黃某舉行婚禮,阮某為陪郎,當晚阮某住在伍某家。因鄉(xiāng)下條件所限,一家只設一個公共衛(wèi)生間,房間也只用門簾掛起,不設木門。大約凌晨2時許,黃某內(nèi)急如廁回來誤入阮某的房間上床與阮某同眠。黃某用手撫摸阮某的身體,阮某在睡夢中被摸得性欲大起,便翻身將黃某抱住,發(fā)生了性關系后,兩人甜蜜入睡。“快來人啊,有人強奸!”天蒙蒙亮時,阮某突然被女人的尖叫聲驚醒。聞訊趕來的伍某及家人將阮某團團圍住,大家認為家丑不可外揚,要阮某賠20000元私了。而阮某認為自己沒有錯,也沒有錢。黃某與丈夫遂向派出所報案。民警趕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認為不是強奸,不立案。黃某與丈夫吞不下這口氣,將伍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阮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與黃某發(fā)生性關系,主要是黃某半夜如廁歸來進錯房間上錯床后,誤認為阮某是其丈夫,就主動撫摸,導致與阮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雖然這個行為明顯屬黃某錯認對象,但黃某的行為是屬自愿的、主動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為,不屬強奸的因素。黃某對自己的行為結果,應自行承擔責任。而由于黃某的這個過錯,使得阮某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與她發(fā)生了性關系,也不是阮某冒充伍某將黃某騙奸。因此,阮某的行為,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屬于違反道德倫理的行為,但不構成強奸罪。遂作出前述判決。(記者莫小松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林榮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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