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三亞10月11日電 發生在2012年12月、在2013年春節期間引起廣泛關注的三亞“游客打警察”案,今年7月一審判決后,4名被告人以提起上訴。該案10月11日在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法院鑒于4名上訴人在二審中自愿認罪,真誠悔過,具有悔罪表現,對四人宣告緩刑。
????據了解,2012年12月19日晚,翁志剛等人酒后在停車場駕車時,發現一塊水泥塊刮蹭車底盤后很生氣,欲找保安理論時將一名協警員當作停車場保安,便對其大罵,并踹腿打頭。隨后,多名警員趕到現場,向翁志剛等人表明身份,翁志剛等人仍對警員有大罵、腳踹、毆打等行為。此事件造成有警員受傷,有警員的佩槍的槍綱被扯斷,也導致眾多群眾圍觀,嚴重影響大東海旅游區的正常秩序。
????今年春節期間,一則關于此事的經過編改的視頻《三亞旅游悲慘遭遇》在網上流傳,引起網友廣泛關注。
7月12日,三亞城郊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翁志剛,李建林,岳丹等3人有期徒刑2年6個月、2年、2年緩刑3年;以妨礙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宋連濤有期徒刑2年。
????據了解,案發時翁志剛為黑龍江省穆棱市政協委員,曾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05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4名被告人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期間,4人均遞交認罪書,對其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的事實亦供認不諱,在法庭上均承認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自愿認罪服法。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翁志剛等人在三亞著名旅游景區隨意辱罵、毆打他人在先,暴力阻礙警察執法在后,其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景區的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且在一審期間四上訴人拒不認罪,原判刑罰并無不當,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認為,鑒于4上訴人在二審期間自愿認罪,真誠悔過,具有悔罪表現,挽回了此案對三亞作為國際旅游城市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上訴人宣告緩刑。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判決:翁志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李建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宋連濤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岳丹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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