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深圳10月12日電 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酒后飆車致3死3傷的“5·26”重大交通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侯培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被告人侯培慶,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廣西平南縣人,深圳一家建筑公司員工。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培慶醉酒后穿拖鞋駕駛未懸掛車輛號牌的車輛闖紅燈,并在市區主干道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3人死亡、1人輕傷、2人輕微傷和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深圳中院認為,被告侯培慶無視國法,醉酒飆車,害及三命,禍及數家,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嚴懲。但在決定刑罰時,考慮到被告人侯培慶有自首情節,且歸案后能夠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并獲得三名死亡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多個因素,依法應對被告人侯培慶予以從輕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侯培慶當庭表示上訴。
記者了解到,事發時侯培慶駕駛的汽車撞上一輛比亞迪電動出租車后又撞上一輛紅色出租車,造成比亞迪電動出租車起火,電動出租車內3人當場死亡。在之前的審理過程當中,涉案當事人曾圍繞“頂包”與比亞迪汽車質量問題展開辯論。侯培慶的代理律師將矛頭指向比亞迪汽車,認為侯培慶撞車行為并不一定導致此案中的1司機2乘客的死亡,3人的死亡是因為比亞迪汽車質量存在缺陷才導致的。而死者譚亞立(比亞迪電動出租車司機)的訴訟代理人既針對侯培慶本人,也質疑比亞迪汽車,她堅持認為真正的肇事司機另有其人,侯培慶系“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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