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址西移200米算不算重大變化
答復書解釋了建設地址變更的來龍去脈。“哈爾濱建筑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在初步設計中指出,因場地面積有限,不具備單獨建設生產管理設施的條件,經專家論證對將來的操作處理存在很大的困難,對處理效果也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原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批復同意將污水處理廠的位置,“調整到哈爾濱制藥總廠廠區內的西南角(原磚廠廠址,何家溝西南側)。”
答復書中還寫明,2001年,哈藥總廠委托黑龍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編制了該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同年11月,原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局驗收,對調整后的廠址予以了確認。
據此,黑龍江省環保廳認為:“實際建設地與環評報告書中的建設地均為哈爾濱制藥總廠廠區,僅一河溝之隔,項目的污水處理工藝和處理規模均未發生變化,不屬于重大變化。”
對此,劉珉并不認同。他向環保部發出申請書,請求“責令黑龍江省環保廳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
根據環保部《環法[2012]11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表述,黑龍江省環保廳稱,“正努力推進案件調查工作”。哈藥集團制藥總廠則稱:“污水處理廠項目是經過批準的合法工程,并不違法。劉珉無權要求黑龍江省環保廳對本公司進行處罰。”
2012年12月7日,環保部作出決定書,責令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涉嫌存在的違規建設行為依法查處”。
今年3月26日,黑龍江省環保廳再次給出了認為哈藥“無過錯”的結論。在給環保部的報告中,黑龍江省環保廳承認了廠址“中心點向西平移了200米左右”,但卻認為“是否涉嫌違規建設行為的焦點和核心,集中體現在‘地點變化是否屬于重大變化’。”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批準后,建設項目的地點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但哪些變動屬于“重大變動”,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
今年3月15日,黑龍江省環保廳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法律事務方面專家各一名,組成了“認定委員會”,結論是“不屬于重大變化”。因此,最終結論依然是“不存在違法事實,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但劉珉堅持認為:“建設地點(變更)是重大變更,直接導致我們與污水處理廠一墻之隔,十幾年來持續遭受污染。”他據此向環保部提出行政復議。環保部2013年9月5日答復認為,污水處理廠是否存在“惡臭污染”的問題,不屬于本行政復議審理范圍,“申請人可自行舉報”。(記者莊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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