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案件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侵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在形式上應與辦案機關分開,由國家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處理,以減少辦案機關的顧慮。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召開的“刑事冤案的成因、發現及糾正”研討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教授提出上述觀點。
冤假錯案在任何國家都難避免,因為案件真正的事實只有依靠證據重構,而證據有可能虛假。
冤假錯案之所以發生,一是源于有罪推定的觀念,很多案件其實一開始就存在無罪證據,但辦案人員卻要向有罪方向解釋證據,有的主觀上只收集犯罪證據。二是辦案人員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很多有疑點的案件檢察官和辦案負責人不同意逮捕,但檢察委員會和審判委員會卻通過了逮捕決定。
宋英輝教授提出,要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的發生,當前急需解決偵查和起訴的關系。應由起訴引導偵查,就是從公訴的角度,對于收集證據向偵查人員提出建議,避免偵查把案件做成“夾生飯”。
同時,國家賠償在形式上應與辦案機關分開,由國家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處理。這樣可以使辦案機關大膽糾正冤假錯案。錯案不可能百分百避免,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只要沒有故意或重大疏忽,即使發生錯誤也不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辦案機關就會覺得這個案件錯誤的責任在自己,就會影響糾正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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