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云南昭通官員強奸幼女案受害人律師證實:已發回重審
今日下午,記者向云南昭通官員強奸幼女案受害人律師證實,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向當事人送達了案件發回重審決定書。
據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師介紹,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大關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該縣前官員郭玉馳強奸幼女案,原判附帶民事部分與該案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早前報道:云南強奸幼女案現兩爭議:量刑標準與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強奸罪名成立一審獲刑五年
此前媒體報道,大關縣檢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了奸淫。按照有關法律,應當以強奸罪追究郭玉馳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
據大關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3大刑初字第44號),法院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小區監控等資料證據,審理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郭玉馳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綜合全案情節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法院均不予支持,判處被告人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家屬發帖質疑判決申請抗訴被駁
在判決書下達后六天,2013年9月30日,以“一個在絕望中悲鳴的孩子:小浴”名義發出的標題為“一個被強奸的四歲小女孩一封公開信(大關縣官員強奸幼女)”的貼子在某論壇網站上流傳。帖子中詳細描述了一名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的四歲小女孩被時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某某強奸的經過。
該貼描述中稱,“我被這位爺爺強行帶到家中,被他按倒在床上,在我的哭鬧聲中,爺爺脫下了我的褲子……我嚇壞了,拼命地想要掙脫爺爺的鉗制,想要離開那個房間,就在這個時候我聽到了媽媽在樓下高聲的呼叫,于是我放聲高呼,這時候爺爺非常不情愿的放開了我,顧不得其他,我急忙抓起身邊的褲子就往門口沖去,在見到媽媽的一瞬間,我知道,我得救了。”帖子署名為幼女的母親,還附有聯系方式。據被害人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陳維鏢向記者證實,這些情節與受害女孩母親在呈交給法院的供詞中描述一致。
記者根據注明的手機號聯系到了孩子的父親。他也對帖子的內容予以了證實。是否是強奸未遂?律師表示,“關于奸淫幼女的犯罪構成,一、奸淫幼兒采取的是“接觸說”,即,只要雙方生殖器官發生接觸;二、行為人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即可認定為強奸罪。”
對強奸既遂事實,各方沒有疑義,被告也承認。
發帖的同時,9月30日,受害人監護人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10月8日,大關縣檢察院經審查后答復,“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律師:被告犯罪行為存多種加重情節
被害人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官員存多種犯罪加重情節。“首先,依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作為官員,因其特殊身份,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官德缺失,損害了國家機關干部形象,在社會上引起惡劣的反響,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在其實施強奸過程中,小女孩被抱走時哭叫,被告放下后又再次帶走女孩,其行為具有綁架的性質,所不同的是,綁架目的是為了強奸。”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在最高法院組織的“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刑事司法保護座談會”上表示,在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實現對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最大化。“對于奸淫幼女、猥褻兒童、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要堅持依法從重處罰。”根據該精神,律師認為,大關縣法院的判決并未做到“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判決書中提到的“被告人郭玉馳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律師認為與事實不符。“被告人不是主動放棄侵害,而是在聽到女孩母親呼叫的聲音后由于懼怕而放棄,而且事發后既沒有道歉也沒有賠償,沒有悔罪表現,因此法院不應該采納檢方最早提出的量刑建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奸淫幼女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是多年爭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法院一審判決未支持民事賠償依據是兩個最高法司法解釋,分別是《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記者查詢到該《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司法解釋也是廣義上的一種法律形式,是法官裁決爭議的法律根據。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議已有多年,”陳維鏢律師表示,“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
案件回顧
9月24日,昭通市大關縣法院對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提出上訴。(據新華社)
10月10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告,已收到移送的該案上訴材料和案件卷宗,已決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全案審查,將擇日開庭審理。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指出,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據《春城晚報》)
10月14日,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向昭通中院提出抗訴。(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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