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監管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受賄5000元
????????2007年,海南省東方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負責對東方市大田鎮老馬土地整理項目工程的施工監管和支付工程進度款。該項目施工后,王某杰請求張春榮在該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給予幫助,并表示事后會感謝。張春榮答應,并幫其處理施工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2008年春節前,王某杰約送給其5000元的紅包。
????????幫助他人征地收受50萬
????????2009年6月份,海南省東方市政府征用該市八所鎮皇寧村村民委員會土地作為政府儲備用地,張某安因此將取得一筆征地款。為此,張春榮打電話給張某安,告知這一情況并提出要投資與張某安做生意。張某安同意由張春榮投資人民幣50萬元,其按1:1比例返還利潤給張春榮。張春榮讓其表弟符某明辦理此事。符某明將現金人民幣50萬元交給張某安。
????????2009年8月,張某安獲得征地補償款5541.4萬元。他說連本帶利轉給他那筆投資款,扣除之前已給過張春榮的2萬元后,張某安給符某明賬戶匯付人民幣98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春榮不判決,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訴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張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收受王世杰人民幣5000元和張某安50萬元的賄賂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張春榮提出其沒有收受50萬元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張春榮收受50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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