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兩人本是情侶,為何12年后,湖南女子黃某訴諸公堂,向男子彭某索要10萬元補償?原來,在武漢上大學期間,黃某一直對彭某進行資助,不料,彭某在校期間因另結新歡提出分手,并提出將對黃某進行補償。彭某分手都12年了卻一直食言,因此,黃某將其告上了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索債10萬元。
記者昨日從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獲悉,法院缺席判決彭某還12年前“感情債”,現公告兩個月已于近日期滿,判決正式生效。
今年38歲的黃某,是湖南一家醫院的婦產科醫生,據她介紹,她與比她大一歲的彭某是高中同學,1998年7月,兩人確定戀愛關系。當時,黃某已經參加工作到湖南一家醫院當了醫生,而彭某一直在讀書,他家里經濟也比較困難,因此,黃某一直用自己的工資寄給彭某作生活費,還資助彭某的家庭。
“沒想到在讀書期間他就變了心,另結新歡了”。黃某很傷心,2001年8月,他們相戀整整3年后,彭某終于提出了分手。分手時,彭某承諾:“我會向你償還之前的借債。”2001年10月29日,彭某向黃某寫了張10萬元的借條,借條內容為:彭某于1998年7月到2001年8月期間,借用黃某人民幣10萬元,分5次還清,于2010年底還清。
到2010年11月,在黃某的多次催要下,彭某還了5000元后,就再也不還了。
黃某在法院的訴求是:彭某償還剩余的借款95000元,另外索要這幾年討債的路費、電話費10000元。
此案在開庭時,彭某并沒有到庭,黃某為了證明自己確實資助了彭某,還從湖南帶來了同事作證。同事在庭上作證說,彭某當時在武漢讀大學,因彭某經濟困難,黃某辦公室經常接到彭某打來的電話,黃某接完電話就去給彭某寄錢,同事經常陪同黃某前往郵局向彭某寄錢,每次寄600元-800元。
黃某承認,雖沒有實際借出10萬元,但借錢給彭某是事實,這10萬元還包括彭某對其感情的補償。
東新區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彭某在寫完借條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消,應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借條即使有情感補償的成分,內容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可以確定該借條上顯示的金錢之債,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予以確認。
因為彭某未到庭應訴,法院視其放棄相關權利,法院最后缺席判決,彭某應歸還所欠黃某的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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