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5年分手后引糾紛 夫妻倆輪番告“小三”
時報記者 孫佳麗 通訊員 金娜
時報訊 相愛時什么都好,分手時對簿公堂。
五年前,嘉興的王先生在寧波某外國語學校任教,認識了正在讀高三的莉莉,莉莉畢業后,王先生被調至嘉興一所知名高中任教。但雙方仍然保持聯系,王先生甚至瞞著妻子與莉莉發展成戀人,自2011年以來,王先生分29次給莉莉賬戶打了5.36萬元。
到了今年年初,兩人相戀5年最終還是以分手結局,但這事似乎還沒完,今年3月,王先生向寧波寧海縣法院起訴,要求莉莉歸還5.36萬元。
王先生認為,這些錢都是借款。
而莉莉認為,這錢都是王先生贈與的,“戀愛期間,王先生打款給我是為了取悅我。”
法院認為,從兩人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王先生與莉莉來往密切且關系極為曖昧,因而不排除部分匯款有贈與的可能,寧海法院一審判決其中2.5萬元為借款,莉莉應當歸還,駁回王先生其他2.86元歸還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寧波市中級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
本以為這事就此兩清了,誰知還沒完。
王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認為剩下的2.86萬元贈與款是夫妻共同財產,莉莉根本就無權獲得,于是今年8月28日,王先生妻子將王先生與莉莉一同訴至嘉興南湖法院。
庭審時,王先生同意妻子的訴求,認為莉莉明知自己有老婆,還以欺騙的方式向他索要贈款,贈款來源于他的稿費和加班費,是他與妻子的共同財產,莉莉無權獲得這筆贈與的錢,贈與行為應該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身為人民教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向自己的學生贈與款項,說明他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王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莉莉是以欺騙手段獲取贈款。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均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月16日,南湖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先生妻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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