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手機卡上網被拒14歲男孩殺人后竟“淡定”上網
被蘭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與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1.7萬余元
只因鄰居不借手機卡給其上網,時年14歲的男孩一怒痛下殺手。10月23日,尕娃(外號)因犯故意殺人罪被蘭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與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7萬余元。
來自康樂縣的尕娃出生于1997年7月,被捕前在蘭州一家牛肉面館當學徒。2011年10月18日16時許,尕娃在其租住地看到二樓的馬某房門開著,便進去借他的手機卡上網,被馬某拒絕后,尕娃因怒而心生惡念,意欲將馬某殺死拿走手機卡。當日18時30分許,尕娃帶著刀子再次來到馬某家,趁馬某不備時,朝馬某頭部、胸部等處捅刺數刀,待被害人馬某死亡后,尕娃拿走其手機一部、現金155元后逃離現場并將贓款揮霍。經法醫鑒定,馬某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右肺及左右頸部、枕部等多處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據尕娃此前供述,他殺死馬某后聽到樓道外有人走動,就沒敢出去,而是守著尸體將馬某手機卡取出插到自己手機中上網聊天。當晚11時許,見門外無人,他從馬某住處走出,并將馬某手機、銀行卡等物扔到巷道里的垃圾桶里,在外面轉了一圈后方才回到住處。
該案庭審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追究尕娃的刑事責任,并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1萬余元。尕娃對殺害馬某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其出生于1998年11月11日,其辯護人也提出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犯罪時剛滿14周歲,又系初犯、偶犯,以此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尕娃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殺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其庭審自辯其出生于1998年,因無證據支持,不予采信,辯護人所提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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