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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人獄中患病致殘 3次狀告監獄延誤治療被駁回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3-10-28 09:03

    2011年,董霖兩次住進北京協和醫院共做四次手術

    董霖的殘疾證

    父親董松年展示董霖正在服用的部分藥品

      在保外就醫期間,董霖把自己曾經服刑的天津監獄告上法庭。

      2002年,不滿20歲的董霖因犯搶劫、聚眾斗毆罪獲刑16年,入獄時他身體健康。如今,31歲的董霖卻因下肢動脈栓塞致右腿殘疾,長長的手術刀疤從小腹延伸至右腳腕。董霖認為,自己患病期間,天津監獄一再延誤其治療,造成嚴重后果。2010年獲準保外就醫后,董霖對天津監獄提起行政訴訟。

      與此同時,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類似案件。犯人張仁狀告監獄延誤治療導致其雙目失明,法院判決張仁勝訴。

      張仁案成了董霖的希望,然而董霖的訴訟之路并沒那么順利。天津市三級人民法院一一駁回董霖的起訴,理由是監獄為刑罰執行機關,不屬于行政訴訟受理范圍。于是案件始終在程序問題上徘徊不前。今年8月,董霖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再審申請。

      服刑期間罹患重癥

      保外就醫后,董霖和父母租住在天津外環線外一小區的兩居室里。“主要是看上房間里厚厚的暖氣片,董霖的雙腿不能受涼,而老房子里沒有暖氣。”董霖的父親董松年說。

      董霖的屋里只有簡單的床和柜子,桌子上是成箱的藥,其中還有“僅供臨床研究用”的研究藥品,這樣可以省去部分昂貴的藥費。

      董霖的父親近兩年也患上高血壓等老年病,全家靠低保和父母的退休金度日。董霖的母親每天斜穿過天津市區,做家政服務貼補家用。

      為防止腿部血液不暢,董霖不能久坐或者久站,走路也只能拄拐從房間一邊走到另一邊。考慮到自己仍是服刑人員身份,董霖并未直接接受采訪,而是由父親代行。

      1982年出生的董霖,在2002年因搶劫、聚眾斗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董松年現在也說不清楚自己的兒子當年到底具體做了什么,只知道剛從職高畢業的兒子和幾個同齡孩子一起到處胡鬧,直到最后案發。

      2002年12月18日,董霖經天津市新生醫院體檢,無任何疾病,分入天津市監獄一監區。2003年4月24日又分到四監區從事生產勞動,同年5月具體分配到四監區四分隊暖氣片防腐工序,工作一直持續到2006年下半年。

      董霖負責把防腐藥劑灌裝到暖氣片內部,然后再對暖氣片進行烤制。因為工作環境中要接觸有毒化學原料,監獄給服刑人員提供了簡易防毒面具和膠皮手套。

      盡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董霖發病和工作環境有關,但董松年仍認為,董霖長期接觸有毒有害原料,很可能是其發病的誘因。

      2006年8月,董霖感覺左胸心區部位時常疼痛,同時出現胸悶、氣短、心慌等癥狀,就到天津市監獄醫院就診,做了心電圖,醫生說是心動過速。董霖第二次就診時,心跳達到每分鐘140次,但醫生仍認為無礙健康。直到2009年2月,董霖發現右腳跟、腳面、腳腱疼痛難忍,右小腿長了兩個疙瘩,隨后經檢查證實,董霖患下肢動脈栓塞。

      遠在黑龍江的張仁也同董霖一樣,受著疾病的折磨。案卷顯示,張仁在1997年被送到黑龍江省鳳凰山監獄11監區,在石場勞動改造。可能是由于石粉塵埃的關系,服刑第二年,張仁眼睛開始紅腫,視力不斷惡化。經過多次治療、搶救,張仁在2003年7月接受右眼球摘除手術,左眼在萎縮后失明,被認定為一級傷殘。

      董霖和張仁的經歷相似,在隨后兩年內他先后十次住院,手術七次。2011年4月,經天津市殘聯審查認定,董霖為三級傷殘。如果病情惡化,隨時可能面臨截肢。

      住院10次手術7次

      讓董霖和張仁難以接受的是,在患病期間,監獄對他們的病情都不夠重視。

      張仁在左眼開始紅腫后,多次到監獄診所找醫生,醫生只是讓他用鹽水簡單清洗一下,結果他右眼視力也緊跟著下降。在多次延誤治療后,2003年7月,張仁右眼眼角膜穿孔,眼球內淤血,不得不手術摘除眼球,左眼球隨之萎縮,導致他雙目失明。鳳凰山監獄在張仁眼睛治療過程中都沒有病程記錄。

      自2006年8月初次發現癥狀之后,董霖也一直沒獲準轉院治療。2009年2月,董霖腿部疼痛難忍,在監獄醫院沒能查出病因,但疼痛感越來越劇烈,大腿腹股溝處長了疙瘩。董霖對照《人體知識手冊》懷疑,自己的病是痛風、膠原體病和下肢動脈栓塞,監獄醫院答復說“不要瞎看醫書,容易走火入魔,沒事兒”。在董霖要求下,監獄醫院給他開了止痛藥,但仍拒絕他轉院。

      8個月后,新上任的監區長發現董霖右腿比左腿細,右腳大腳趾與二腳趾發紫,董霖才被轉到天津新生醫院,醫生診斷為血管病,又將董霖轉到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治療,此時已是10月中旬。因為手術費用的問題,監獄沒有讓董霖立即住院,而是把董霖帶回監獄,同時和家屬協商起醫藥費分擔問題。

      在董霖父親四處借錢,墊付了大部分醫療費用后,董霖在11月中旬正式住進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入院診斷為右下肢動脈栓塞。11月20日,董霖接受了“腹主動脈右股動脈人工血管轉流術”,也就是給他的腿上接了一段人工血管,取代原來的右股動脈。

      12月9日,監獄要求董霖出院,當時傷口并沒有完全愈合。根據家屬拍攝的照片,董霖下腹部約5厘米的傷口像嬰兒的嘴一樣張開。病歷顯示,董霖“腹部傷口未愈合”、“現傷口肉芽新鮮……自動出院后后果自負”。出院時醫生叮囑傷口繼續換藥等幾項注意事項。

      當天凌晨2點,董霖就病情惡化,腿發白、發涼、麻木,并伴有腿部、后足部疼痛。上午10點正好是家屬接見時間,董霖把病情告訴父母,于是在出院后僅一個晚上,董霖又被送回市一中心醫院,診斷為人造血管栓塞。病歷顯示,“患者入院前16小時感覺右下肢麻木,伴足部疼痛,未予治療,疼痛無緩解并逐漸加重”。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董霖隨后被轉入重癥病房,并在第二天再次接受手術。

      “傷口還沒愈合,就著急讓人出院,這是為什么?”這次非常規的出院,此后被董松年反復提起。

      自從董霖初次手術后,對于手術后的血管維護保養需要輸液維持,所以醫生醫囑要求,每兩個星期復查一次驗血和彩超,每一個半月輸一次液,才能保證血管不會再堵。但董松林說,董霖每次復查、輸液,都要被耽誤一周左右時間,導致董霖病情不斷反復。2010年2月,因病情不見好轉,董霖第三次住院。醫生叮囑5月1日再次入院治療,但董霖實際入院日期是5月28日。

      2010年10月28日,董霖經天津市監獄管理局批準保外就醫,到11月2日該批準得到執行,走出監獄大門當天,董霖第六次住進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從2009年11月起至2011年8月上旬,董霖在23個月的時間內十次住院,大小手術經歷了七次,家人形容他“體無完膚”。

      記者試圖聯系天津市監獄方面,但始終未能得到回應。在行政訴訟答辯狀中,天津市監獄認為,監獄在管理范圍內對董霖進行了積極、依法的治療,已盡義務。

      狀告監獄三次被駁回

      董霖的生活和黑龍江省張仁案發生交集是在2011年。那時董霖患病在家,董松年在電腦商城打工送貨,業余時間蹭商家的電腦上網,想搜搜有什么途徑能為兒子討個說法,這時他發現了張仁案。

      2006年7月,張仁刑滿釋放,隨即委托律師向黑龍江省鳳凰山監獄提出賠償申請。監獄方面答復,稱已責成有關部門對張仁的問題進行調查,但拒絕賠償。經司法鑒定,張仁雙眼失明,屬一級傷殘。2007年,張仁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鳳凰山監獄未履行醫療保健行政行為違法,要求監獄給予42萬元賠償金。2010年5月11日,黑龍江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張仁勝訴,兩項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法院支持。

      董松年聯系到張仁的代理律師朱愛民,委托他代表董霖追究天津市監獄的責任。

      2011年,董霖在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天津市監獄未履行醫療保健行政行為違法,并索取賠償。

      天津市監獄認為,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對董霖的管理、改造、醫療、保外就醫等,是監獄的管理行為和執法行為,不屬于行政賠償范圍。董霖索賠,應通過申請國家賠償的途徑進行。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也認為,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董霖所訴案件,是監獄作為刑事判決的執行機關對服刑人員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司法管理行為,對該行為產生的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董霖的起訴。

      董霖和律師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希望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裁定,確認監獄怠于治療行為違法,并給予董霖賠償。朱愛民律師認為,監獄具有司法行政機關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屬于行政法范疇,因此監獄具有作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主體資格。監獄機關具備執行刑罰和行政管理雙重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54條履行對服刑人員醫療保健的職能就是進行行政管理。

      但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然以監獄對罪犯進行管理的行為是“刑事司法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上訴。隨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董霖的再審申請。

      而在2010年審結的張仁案中,法院認定,監獄機關具備司法和行政管理雙重職能,其實施的行為可分為執行刑罰行為與行政管理行為,所涉及的被執行罪犯的日常生活起居的管理應屬于行政管理。監獄醫療機構、衛生設施、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等,應屬于監獄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刑罰執行行為。

      相似的案情,在天津和黑龍江兩地得到了不同的結果,這讓董霖一家和朱愛民律師也十分不理解。“案子打了幾年,程序問題還沒有解決。”朱愛民律師說。

      監獄是不是行政機關?

      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對可訴范圍和不可訴范圍均有明確羅列式的規定,但兩者之間仍有處境微妙的空白地帶,監獄即屬于此列。而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張仁案并非最高法院通報的判例,僅作為地方案件,無法成為天津法院審理案件的參照判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王達合著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探討》中,也探討了監獄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問題。劉莘認為,法律對監獄的職權并沒有界定為司法行為,作為行政機關的司法部設置了監獄管理局等內設機構,那么這種管理可以理解為行政管理,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另外他認為,監獄依據《監獄法》行使職權,顯然其職權來源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而非刑訴法的明確授權。管理羈押看管罪犯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行為而非刑事司法行為。

      “在國外,監獄確實是屬于行政單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國內,監獄的性質在法律上規定得不明確。”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說,“理論上可以對監獄提出行政訴訟,但按照我國法律,缺少明確的依據”。

      《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一章中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實際把監獄劃歸為司法機關。但相關條款僅規定“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等情況可以申請賠償,覆蓋的范圍太狹窄。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可提起行政訴訟”。姜明安認為,這一條款在適當情況下,可以作為對監獄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原告方也可以考慮起訴監獄的上級司法機關,如司法局等。

      但監獄性質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還需要國家立法進一步明確。

      盡管搞不懂這些細致的法律問題,對天津三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也很失望,今年8月,董霖還是堅持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再審申請。

      這個曾經的莽撞少年,青春歲月大部分在監獄和病痛中度過,如今雙腿早早裹上厚褲子,拄著雙拐也僅能勉強走路,怕血液不能流通,不敢長時間保持一個姿勢不動。31歲的他已開始為未來擔憂,不知自己還能勝任什么工作。

      “即便孩子曾經犯了罪,他付出的代價也太大了。”董松年說。

      文并攝/本報記者趙卓

      (除署名外)

    (原標題:牢中因病致殘 犯人狀告監獄)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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