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電子報》原副總編輯涉嫌殺妻案在市高院二審開庭,常林鋒在法院外展示雙手,他稱被燙傷的手因刑訊逼供且未得到及時救治,導致嚴重畸形。
新京報訊昨日,北京市高院開庭審理《中國電子報》原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故意殺人及放火案。常林鋒被指控在2007年殺妻并縱火焚尸,一審曾被判處死緩,今年3月,市一中院重審后判決常林鋒無罪,后檢方不服判決,提起抗訴,并在昨日的二審中提交了3份新證據。
庭審再述案發經過
昨日9時,重審獲無罪判決暫獲自由的常林鋒一身便裝,在弟弟、律師的陪同下來到傳達室,等候進入法庭。過去七個月,他因當年在火災中被燙傷致雙手嚴重變形,一直在接受治療,目前左手已基本恢復手形。而其右手仍屬嚴重畸形,多處手指關節呈反向翻轉。
庭審一開始,常林鋒再次陳述了案發當天經過。其稱,當晚夫妻二人分別在南北屋睡下,之后聽到有人喊“著火了”,打開房門時樓道里全是濃煙。他隨后叫醒妻子準備沖下樓,結果被熱浪逼回房間。
看到家里濃煙越來越多,二人決定往樓上跑,“我聽著她應該在我身后?!背A咒h說,等他敲開五樓一鄰居家并爬到樓外平臺躲避后,才發現妻子沒跟上。
在案證據顯示,常林鋒被消防救下后,在醫院曾借手機給多人打過電話,唯獨沒有妻子。對此,他稱逃出來時夫妻倆都沒帶手機,家里又過火了,知道聯系不上妻子。
檢方提交三份新證據
昨日庭審,檢方提交了三份新證據,分別是一份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法醫鑒定,用以證明“不能排除扼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用以證明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公安機關對常林鋒原來在積水潭醫院的主治醫師的訊問筆錄,用以證明常林鋒手畸形的原因。
同時,檢方還有三名專家證人出庭接受了詢問,辯方有一位法醫出庭。
檢方認為,綜合新證和原有證據,說明馬某系被人掐死后放火焚燒,因此常林鋒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兩項罪名,建議法院依法作出相應判罰。
辯方認為,常林鋒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訊逼供情形下取得,本案死因尚且存疑。
昨日下午3時許,庭審結束,未做出判決。
常林鋒臨被帶出法庭前表示,自己沒有作案,卻蒙受了六年的不白之冤,希望能得到公正判決。
1、死者死因為何?
【檢方】
不排除扼壓致窒息死亡
昨日檢方申請了兩位法醫,專門從上海趕來出庭。他們表示,通過審查馬某尸體的舌骨照片,發現舌骨骨折斷端不齊,且有出血現象,具有生前骨折特征,符合頸部遭受鈍性外力所致,從而肯定其舌骨骨折為外力造成。
兩名法醫表示,死者氣管內未見異物,右側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檢出乙醇和一氧化碳,故給出的鑒定結論是“不能排除扼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檢方稱,使用“不能排除”這一表達方式,已具有明顯的指向性。
【辯方】
僅憑照片無法判定死因
常林鋒辯護人趙運恒稱,“不能排除”仍是不確定結論,馬某是否還有其他死因,比如恰好被硬物碰到,同時馬某的母親生前患有心臟病、父親患有腦溢血,馬某本人還暈血,因此也存在在火場猝死的可能。
辯方申請的一位法醫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他表示檢方提供的新鑒定報告,依據僅僅是22張照片,無生理切片,此前的尸檢也未進行相關檢驗,因此無法確定死者是否存在因病猝死的可能。同時外部扼壓也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因素,不能排除生理性分離的可能性。
2、是否為死后焚尸?
【檢方】
死者姿態舒展應為死后焚尸
北京市消防局一名火災調查專家出庭接受詢問稱,據現場鋼架等物品的碳化程度,說明火勢是從中心起火點迅速燃燒起來,也就是說火災屬于“明火”,區分于煙頭引發火災的“陰燃”。事后消防部門也排除了電線引發火災的可能,因此初步認定有人故意縱火。
其同時提出,一般因火災死亡的人身體會呈現“斗拳狀”,屬于被火燒時的本能保護,且尸體位置應背離中心起火點,但本案中馬某身體姿態舒展,且尸體發現位置靠近中心起火點,結合尸檢報告中關于氣管內是否有異物以及心血中是否有一氧化碳等證據,認為應屬于死后焚尸。
【辯方】
高壓水槍沖擊或能改變姿態
趙運恒稱,2007年一審時就有兩名參與救火的消防員出具過證言,他們稱當時曾用高壓水槍沖擊起火位置,不排除馬某的尸體曾經被沖擊過,發現尸體的位置并非第一現場。
“明火是從起火點迅速燃燒?多快算迅速?”趙運恒拿出一份檢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稱在這份經檢方認可的證據中,常林鋒稱剛開始聞到焦煳味的時候他出來過,回到家待了1小時20分鐘后又跑出來,“如果是明火的話可以待這么長時間?”趙運恒稱,不排除火災是煙頭或電線引發。
3、是否遭刑訊逼供?
【檢方】
當庭播放審訊錄像
公訴人當庭播放了一段時長為15分鐘的審訊錄像,稱當時常林鋒正在有罪供述,表情平靜、表述流暢,而且有罪供述系統完整,符合邏輯,其對于案件起因、作案時間、作案手段、犯罪結果等情節的交代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
此外,檢方還宣讀了積水潭醫院一位醫生的證言,其在2007年著火時曾參與救治常林鋒,其表示燒傷之后的攣縮、疤痕、僵硬都是正常現象,依據個體差異而程度不同。
【辯方】
有罪供述時間相對集中
趙運恒稱,案發后常林鋒始終不承認殺人,此后上百次審訊中也僅有10多次是有罪供述,全部集中在海淀分局預審期間的10余天里。常林鋒舉起嚴重變形的手稱,2007年6月28日刑警將他從醫院帶走后,因拒絕認罪刑警就將他尚未痊愈的雙手、雙臂反綁在鐵椅上,還對其進行超強提訊令他喪失意志力和辨別力,這才做了有罪供述?,F在暫獲自由經過7個月四次手術治療后,左手已經恢復手形,也恰恰證明了他之前并未得到應有的治療。
■ 回顧
六年四次受審
2007年5月16日凌晨中央財經大學家屬樓發生大火,該校女教師馬某尸體被發現,警方綜合證據認定,馬某丈夫、時任《中國電子報》副總編輯的常林鋒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0年5月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常林鋒扼壓馬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將尸體運至單元樓樓道內縱火焚尸導致火災。一審判決后,常林鋒在看守所內寫下萬言書稱遭遇刑訊逼供。
2011年4月15日 北京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3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審認定現有證據不足,當庭宣告釋放。市一分檢隨后抗訴,市檢察院支持了這一抗訴,北京市高院于昨日再對此案進行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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