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11月1日消息(記者談星余 通訊員蔡汝樂 薛逢俠)一名13歲兒童擅自進入車內玩耍意外死亡。記者10月31日獲悉,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車主承擔三成賠償責任,亡童父母承擔七成責任。
????????兒童擅入車內玩耍死亡
????????2012年3月4日上午,許某和朋友一起駕駛一輛豐田報廢轎車到儋州市東成鎮一農村,將車停放在村前,沒鎖車門便同朋友一起到村里賭博。當天下午,有村民發現年僅13歲的林某之子躺在轎車后的地面上沒了呼吸,因找不到許某,便電話告知其父親許某某,許某某隨即打電話報警。
????????公安機關排除他殺可能
????????儋州市公安局接警后迅速組織刑警和法醫趕赴現場,經過對現場進行勘察和調查,公安機關排除了他殺的可能,認為不屬刑事案件,故沒有立案處理。要查出林某之子的死亡原因,需要對尸體進行解剖。因林某堅決不同意法醫對尸體進行解剖,故無法確定林某之子的確切死亡原因。事發后,車主許某親屬向林某支付了5000元處理死者后事。
????????車主移尸車外欲掩事實
????????無法查明兒子死亡原因,林某將車主許某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許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7萬余元。儋州法院一審認為,林某之子死亡時,是在許某停放車輛的附近發現的,并不是在車內。由于林某不同意解剖尸體,造成無法認定其子在車內死亡的事實和其子的死亡與許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了林某的起訴。
????????林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南二中院經過深入走訪事發所在村多名目擊證人,查明事發當天下午5時許,許某返回取車時發現林某之子死在車內,便把尸體抬下放在轎車后的地面上,隨后匆匆逃離現場。同時,經過調查詢問儋州公安局刑事技術人員證實,許某的轎車內玻璃窗留有小孩的指印,雖沒有做指紋鑒定,但據現場推斷是林某之子所留可能性較大。
????????終審判父母擔七分責任
????????海南二中院認為,許某停車離開時,應當預見未把車門鎖好會發生損害結果而沒有預見,具備疏忽大意的主觀過錯。當發現車內的林某之子生命體征不正常時,第一時間不是報警或采取其他救護措施,而是把林某之子的尸體從車內移出車外,繼而逃離現場,故意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同時,林某之子已滿13周歲,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擅自進入許某的車內玩耍是發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林某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人義務也有一定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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