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儋州法院獲悉,該市新州鎮某村農民趙某善參加對該村槍彈安排埋藏,非法參與持有槍支、彈藥,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經法院查明,新州鎮某村委會以護村名義將文革期間遺留的槍支及購買的槍支長期私藏。該村委會原書記趙某儒于1993年年底調走后,原負責保管村里槍支、彈藥的兩名人員以年紀大為由找原村委會副主任趙某運,要求另外安排人來保管。趙某運則叫兩人去與村各生產隊長商量。經商量決定,將村里槍支、彈藥由各生產隊長分三組保管;生產隊長更換的,新任隊長負責保管。而趙某善在1998年至2003年間擔任該村委會副主任,參與安排村槍支、彈藥埋藏。
2003年5月3日,儋州警方在黃玉村對面北門江江壩處查獲由陳某興、趙某良及趙某妃負責埋藏的9支槍支與陳某興、趙某良及趙某生負責埋藏的1688發子彈。經鑒定,繳獲有四支槍支及一支仿制步槍具有射擊能力;其它四支槍支不具備射擊能力。
2003年5月上旬某日,因公安機關搜繳部分槍支彈藥,趙某善參與安排將埋藏在“趙宅廟”防洪壩處的部分槍支轉移到“過江田”附近重新埋藏。
2012年6月6日凌晨,儋州市公安局新英邊防派出所根據群眾舉報,在春馬公路北門江河附近一洼地內繳獲11支槍型物。經鑒定,這11支槍型物,有6支為國產56式7.62mm半自動步槍;2支為國產56式7.62mm沖鋒槍;2支為國產50式7.62mm沖鋒槍;1支為美國制式7.62mm步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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